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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概
(估)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水保[2009]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09.01.14 【实施日期】2009.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浙水保〔2009〕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工作,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投资管理,确保水土保持设施能够按照“三同时”要求顺利实施,根据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的指导意见》(保监〔2005〕22号)及新颁布施行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水土保持方案新增投资的分列问题 1 / 2
为了确保将水土保持方案新增投资纳入到主体工程投资概(估)算中,水土保持方案
新增投资应予分列,即在编制水土保持投资总投资表的基础上,将水土保持方案新增投资及相关建设内容单独列表。 二、关于独立费用的计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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