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 课后习题答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2 15:29:4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可以利用政策之间的税收差异,选择合理的经营方式,降低自己的税负。

目前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主要有两种方式,即自营出口(含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分别按“免、抵、退”办法和“不征不退”的免税方法处理。

① 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时的税收筹划

目前在大幅提高出口退税率的情况下,选用“免、抵、退”方法还是“免税”方法的基本思路就是如果出口产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为生产该出口产品而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则应采用“免、抵、退”办法,否则应采用“不征不退”的“免税”办法。

对于利润率较低、出口退税率较高及耗用的国产辅助材料较多(进项税额较大)的货物出口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对于利润率较高的货物出口宜采用来料加工方式。

② 退税率等于征税率

对于退税率等于征税率的产品,无论其利润率高低,采用“免、抵、退”的自营出口方式均经用采用来料加工等“不征不退”免税方式更优惠,因为两种方式出口货物均不征税,但采用“免、抵、退”方式可以退还全部的进项税额,而免税方式则要把该进项税额计入成本。 (2)选择出口方式

对于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来说,出口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营出口;一种是通过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以这两种方式出口货物都可以获得免税并退税,但获得的退税的数额却不尽相同。在退税率与征税率不等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自营出口收到的出口退税数额小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获的出口退税数额,选择外贸企业出口有利于减轻增值税税负。 (3)选择生产经营地

2000年6月,国务院正式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于出口加工区监管暂行办法》,国家决定在北京、深圳、天津等地设立15个出口加工区的试点。凡是进入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在购买国内生产设备和原材料时,这些设备和原材料均可以视同出口,享受有关出口退税政策。

因此,对于出口企业,在出口加工区建立关联企业,或将出口加工业务从企业分离出去,将出口加工业务迁到出口加工区去。企业用来生产出口加工业务的机器、设备、办公用品都能够视同出口,享受退税的好处。

另外,充分利用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获得递延纳税或提前退税的好处。在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设立关联企业,如进口料件时中先由保税区企业进口,获得免税优惠,等“区外”企业实际使用时,即由“区内”转“区外”时纳税。根据有关规定,保税区所有进口料件免税,保税区内所有进口设备、原材料和办公用品也可免税,因此可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另外,“区外”企业可先将“产品”销售给“区内”企业,再由“区内”企业出口,根据有关税法规定,进入出口加工区即视同出口,因此可获得提前退税的好处。

第4章 习题答案

1.如何利用消费税纳税环节的特点进行税收筹划?

(1)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增延部分消费税税款。如果两个合并企业之间存在着原材料供应的关系,则在合并前,这笔原材料的转让关系为购销关系,应该按照正常的购销价格缴纳消费税款。而在合并后,企业之间的原材料供应关系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关系,因此这一环节不用缴纳消费税,而是递增延到销售环节再征收。

(2)如果后一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环节的低,则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因为前一环节应该征收的税款延迟到后面环节再征收,如果后面环节税率较低,则合并前企业间的销售额,在合并后适用了较低的税率而减轻税负。

2.如何利用包装物的计税规定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包装物的租金应视为价外费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未归还包装物的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计征消费税时应首先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计税。

对包装物筹划的关键是企业可通过先销售、后包装的形式以降低应税销售额,从而降低消费税税负。

3.消费税委托加工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如何利用委托加工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1) 委托加工的从价计征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所谓“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受托方当月或最近时期销售的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其中,“材料成本”虽指委托方所提供的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的从量计征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委托加工的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委托方收回数量,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按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2)由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不同,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计税依据为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自行加工时,计税依据为产品销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不论委托加工费大于或小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的直

接出售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对委托方来说,其产品对外售价高于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部分,实际上并未纳税。

作为价内税的消费税,企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消费税可以作为扣除项目,因此,消费税的多少,会进一步影响所得税,进项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和所有者权益。

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与半委托加工方式税后利润相同。一般情况下,自行加工的费用通常大于委托加工所支付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可选择委托加工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税法只规定了七类应税消费品在委托加工环节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可以在计税时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除此之外的其他消费品在委托加工环节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则不能在计税时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这时便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因此对此类消费品来说,委托加工方式税负显然较重。如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用于连续生产时,不得抵扣已纳消费税,这部分消费税应转为原材料成本,从而减少了企业的利润。如果企业自己加工生产(如酒精—白酒—药酒等),则减少重复征税,只在最后终产品销售环节计算一次消费税,从而节约外购或委托加工环节所纳消费税。只要最终售价高于委托加工产品的计税价格,选择直接加工成成品比加工成半成品税负要轻;自行加工方式比委托加工成半成品的方式税负要轻,因此,如果企业不具备自行加工的能力,可通过与其他企业合并的形式,转变为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从而实现节税的目的。

因此,由于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不同而使纳税人税负不同,纳税人可以选择合理的加工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第5章 习题答案

1、 如何利用工程承包缴纳营业税的法律界定进行税收筹划?

建筑业征税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从事的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建筑队对外承包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纳税人可以通过筹划,使其经营项目排除在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之中,从而获得节税收益。

(1)选择合理的合作建房方式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在两种。

第一种方式:

①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

通过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

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使用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是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 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

甲方将土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二种方式:

① 风险共担,利润共享

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② 按一定比例参与收入分配

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③ 按一定比例参与分配房屋

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而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可以通过选择合理的合作建房方式,便可取得节税利益。

(2)选择合理的材料供应方式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因此,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工程原料的预算开支,减少应计税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因此,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得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价款,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2、如何进行营业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1)避免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我国营业税的税收管辖区域为我国境内,即只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在我国境外发生的应税行为不属于我国营业税的税收管辖范围。《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是指应税劳务的使用环节和使用地在境内,而不论该项应税劳务的提供环节发生地是否在境内。可见,境内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劳务,其行为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使用的,其行为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而境内纳税人提供劳务在境外使用的,其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如国内某施工单位到新加坡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尽管是国内的施工单位,但其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外,则该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管辖范围,因此,该公司取得的建筑安装劳务收入不征营业税。同样对于交通运输业来说,凡是将旅客或货物由境内载运出境的,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凡是将旅客或货物由境外载运境内的,就不属于营业税管辖权范围。如国内某航空公司客机从日本载运旅客入境,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因是“在境外载运旅客”。反之,日本某航空公司飞机从中国境内载运出口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应当在中国境内征税,虽然该公司属境外机构,但它属于“在境内载运货物出境”。避免成为营业税纳税人的筹划可以从源头上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2)纳税人之间合并

当合并企业各方在生产经营业务方面具有一定的联系时,比如说,某一方所提供的主要应缴营业税的业务恰恰便是合并企业另一方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如果在合并以前这种服务关系便存在,那么兼并节省营业税的效应更加明显。因为在合并以前,这种相互间提供营业税应税服务的行为是应该缴纳营业税,而合并以后,由于变成了一个营业税纳税主体,各方相互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企业内部行为,而这种内部行为是不缴纳营业税的。 (3)利用兼营销售与混合销售

根据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及抵扣率的原理(参见第3章“增值税纳税人税收筹划”有关内容),合理选择是作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

第6章 习题答案

一、术语解释

1.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另一类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3. 权责发生制,从企业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否发生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