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2 20:12:2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一个合同如果涉及若干项经济业务,应当分别核算各项业务的金额,因为业务类型不同,适用印花税税率也不同,而税法明确规定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上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较高的计税贴花。
(3)利用不确定金额和保守金额进行筹划。
税法规定对于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该项规定提供了利用不确定金额筹划的可能行。
纳税人在签订金额较大的合同时,可有意识得使合同中所载金额不能明确。从而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达到少缴印花税税款的目的。
或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充分考虑以后经济交往中可能会遇到的种种情况,确定比较合理、保守的金额,防止所载金额大于合同履行后的实际结算金额。
(4)利用不同借款方式筹划。
根据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所签订的合同,以及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应按照“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而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不需要贴花。因此,如果两者的借款利率是相同的,则向企业借款更能节税。
8. (1)利用税率临界点进行筹划。
由于对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自重吨位” 为单位、对船舶以“净吨位”为单位分级规定税率,从而就产生了应纳车船税税额相对吨位数变化的临界点。在临界点上下,吨位数虽然相差仅1吨,但临界点两边的税额却有很大变化,这种情况下进行税收筹划十分必要。
(2)利用特殊规定筹划。 税法规定,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征收车船税等。 纳税人可以利用以上特殊规定进行筹划。比如,在购买运输工具时,对是购买机动车挂车加在原有机动车后面还是直接购买新机动车进行权衡。
[案例题] 1.答:方案一:如果从澳大利亚进口
铁矿石的完税价格=(20×3000000+1800000)/10000=6180(万美元) 方案二:如果从加拿大进口
铁矿石的完税价格=(19×3000000+7200000)/10000=6420(万美元) 进口关税税率为20%,那么从澳大利亚进口可以节省: ( 6420-6180)×20%=48(万美元)
该钢铁公司应该选择澳大利亚进口铁矿石
2.答:纳税人可以选择将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在一起核算或是独立核算。
(1)不分开核算
由于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30000-22000) ÷22000×100%=36.36% 因此该企业适用30%的税率,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 (30000-22000) ×30%=2400(万元) (2)独立核算
普通住宅:由于增值率为(20000-16000)÷16000×100%=25%,因此,适用30%的税率,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
(20000-16000)×30%=1200(万元)
豪华住宅:由于增值率为(10000-6000)÷6000×100%=66.7%,因此,适用40%的税率,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
(10000-6000)×40%-6000×5%=1300(万元)
二者合计2500万元。所以,独立核算比不分开核算多支出税金100万元,因此纳税人应将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在一起核算,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
3.答:根据税法规定,该煤矿计算缴纳的资源税和增值税都不正确。
(1)资源税部分,选煤应该按选煤回收率折算还原为原煤数量,即应税原煤数量=销售或移送的洗煤数量÷选矿比。则应纳资源税课税数量为:
10000+4000+200÷70%+3000+160÷70%=17514.29(吨) 应纳资源税税额=17514.29×0.5=8757.15(元)
(2)增值税部分,自产自用产品应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即为(600+550)÷2=575元/吨,则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600+4000×550+200×1200+160×1200+3000×575)×17%=176069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1760690-500000=1260690(元)
4.答:根据我国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该公司计算缴纳印花税的做法不正确。
税法规定,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因此,财大工程施工合同多缴印花税不能直接冲减交大的工程建筑合同金额,交大工程建筑合同应按合同金额缴纳印花税。
16000×3?=48(万元) 建筑技术合同、电力安装工程合同、消防安装合同和建筑技术咨询合同应缴印花税计算如下:
400×3?=1.2(万元)
(800+600)×3?=4.2(万元)
因此,该公司应纳印花税税额为48+1.2+4.2=53.4(万元)
为避免由于合同履行实际金额小于合同所载金额产生的额外印花税负担,可以利用不确定金额和保守金额进行税收筹划。税法规定对于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该项规定提供了利用不确定金额筹划的可能行。
纳税人在签订金额较大的合同时,可有意识得使合同中所载金额不能明确。从而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达到少缴印花税税款的目的。
或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充分考虑以后经济交往中可能会遇到的种种情况,确定比较合理、保守的金额,防止所载金额大于合同履行后的实际结算金额。
第9章 跨国税收筹划
一、术语解释
跨国税收筹划是税收筹划活动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是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和漏洞,以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减轻国际税负的行为。
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在税收领域中的主权,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管理权力,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它意味着一个国家在征税方面行使权力的完全独立自主性,在处理本国税务时不受外来干涉和控制。
税收饶让也称饶让抵免,其含义是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税优惠的那一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不再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的税率予以补征。
国际控股公司是指一家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其他公司股权。它是为了控制而不是为了投资目的,而持有一个或几个大公司的大部分股票、证券或通过非股权安排以控制其股份为业务的一种机构。其全部活动就是把外国子公司的所得汇总,集中在它所在国的帐户上,然后将筹集的资金再投资,或者转回集团的母公司。
常设机构即固定场所或固定基地,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转让定价也称划拨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相互举借贷款、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等经济往来中所确定的内部交易价格。
国际避税地是指一些国家或地区为发展经济,在本国或本地区划出部分甚至全部区域和范围,允许并鼓励外国政府和民间在此投资从事各种经济、贸易等活动,投资者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可以享受不纳税或少纳税的优惠待遇。这种区域和范围,在国际上一般被称为避税地。
虚构避税地营业是指通过总公司或母公司将销售和提供给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商品、技术和各项劳务服务,虚构为设在避税港受控公司的转手交易,从而将所锝的全部或一部分滞留在避税港,或者通过贷款和投资方式再重新回流,以躲避原应承担的高税率国家的税收负担。
信箱公司即招牌公司,指仅在所在国完成必要的注册登记手续,拥有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的“文件”公司,招牌公司是典型的避税地公司,它往往只有一个常务董事,公司营业范围内的商业、创造、管理等活动都是在别处进行的。
虚构避税地信托财产是指跨国纳税人通过在避税港设立一个受控信托公司,然后把高税国的财产通过信托的方式转移到避税港,借以躲避有关的税收。
个人持股信托公司是指消极投资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股份的50%以上被五个或五个以下的个人所持有的公司。
税收流亡是指一些跨国纳税人不购置住所或通过旅游的方式如在旅馆、船舶、游艇等场所,自由地游离于各国之间,确保自己不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以躲避居民管辖权;而且通过不断地变换其居住地点,不停地从这个国家流动到那个国家,在一国的停留时间均不超过该国规定对非居民征税的起点时间,以躲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这些避税行为,在国际税收领域里通常被称为“税收流亡”。
国际投资公司是指全部或主要的活动是进行有价证券投资的公司,即通过持有资产从而获得所得的公司。这种公司从事特别的离岸投资业务,即在外国管辖区汇集资金和这些资金投向第三国。目的是为了消除或减轻在股息、利息、租金、运输、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项目上的所得税负,以及对处理财产取得的资本利得的税收负担。
国际金融公司是指在一个企业或公司集团里充当借贷中介人或向第三方提供资金的机构。跨国纳税人为了不缴纳或少缴纳利息所得税,或取得高税国对公司集团支付利息进行税收扣除的许可,或利用有利的税收协定,不缴纳或少缴纳利息支付国对利息的预提税,通常可以在避税港设立金融公司,既充当公司集团内部借款与贷款的中介人,为其不同成员从一国向另一国转送资金,又可为第三方筹措款项。
思考题
1. 答:跨国税收筹划是税收筹划活动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是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和漏洞,以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减轻国际税负的行为。很明显,它与跨国纳税人采取种种隐蔽的非法手段进行的国际逃税(偷、漏税)活动性质是不同的。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普遍而有趣的经济现象,是经济活动主体(纳税人)利用税法中对其经营活动有利的规定或某些漏洞所引起的。在跨国税收领域里,一方面国际投资者在进行国际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或选择最优投资方案时,总是要把有关国家政府税负的大小作为确定其资本投向何国的一个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对于国际投资者的跨国投资经营活动,各国政府也多半是给予某些特殊税收优惠待遇的,因而各国在征税范围、税率高低以及征管水平上的差异,就有可能为国际投资者进行国际性的税收筹划提供机会,使跨国纳税人拥有选择纳税的条件和机会,从而实现跨国税收筹划利益。所以,当国际投资者的税收筹划活动超越一国的税收管辖范围时,这种税收筹划活动也就具有了国际的意义。
2.答:跨国税收筹划产生的主要条件包括主观和客观方面条件:
⑴主观条件:从主观上说,利润最大化是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的纳税人都追求的共同目标,跨国纳税人则期望通过减轻纳税义务来尽可能地增加其税后利润。因此,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就成为跨国税收筹划的主观条件。
⑵客观条件:是各国税法及有关法律方面的差异、不完善、不健全及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中的缺陷和漏洞,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各国税制结构的差别
②各国税收管辖权和纳税义务确定标准的差异 ③各国税基范围的差别 ④各国税率的差别
⑤税收优惠措施的差别及避税港的存在 ⑥避免国际双重征税 ⑦征收管理水平的差别。
3. 答:(1)由于大多数国家规定对在本国拥有住所和居住达一定天数的人的一切收入拥有征税权,所以跨国纳税人可以采取将其居住地由高税国向低税国流动的方式,来躲避高税国政府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其具体方法是:将个人住所真正迁出高税国;或者利用有关国家国内法关于个人居民身份界线的不同规定或模糊不清,以实现虚假迁出,即仅仅在法律上不再成为高税国的居民;或者通过短暂迁出和成为别国临时居民的办法,以求得对方国家的特殊税收优惠。许多国家把在本国拥有永久性住所或习惯性住所的人确定为本国居民,对其国内外的全部所得行使征税权。因此,纳税人可以通过迁移住所的方法避免成为某一国居民,从而可以躲避或减轻纳税义务。例如,居住在高税国家或高税区的人可以设法移居到低税国家(区)或无税国家(区),使其在住所的判定上,成为事实上的低税或无税国(区)居民,从而仅就其世界范围所得承担低税或无税国家的纳税义务,可以减轻所得税、遗产税和财产税的负担。所谓虚假迁移是指纳税人为获得某些收入和某些税收好处而进行的短期迁移,如迁移时间仅有半年、1年或2年。对这种旨在回避纳税义务的短期迁移,许多国家都有一些相应的限制措施。部分迁移是指纳税人并未实现完全迁移,而仍与原居住国保留某种社会和经济联系。譬如在原居住国仍留有住所、银行账户,并参与某些社会经济活动等。这些不彻底的迁移往往为政府留下课税的依据,使跨国税收筹划流产,甚至冒双重课税的风险。因此,跨国个人税收筹划必须防止短期迁居或部分迁移。
(2)就避免成为税收居民而言,公司避税与个人避税有相似之处。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里,判定公司企业居民身份的居所标准主要有注册登记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