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2 20:19:2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地、总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等标准。由于这些不同的标准,以及这些标准的具体规定各国不同,就为公司企业进行国际避税提供了前提条件。如在采用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国家的公司,可以将其董事会的开会地点移至低税或无税国,使之合法地不成为该国的居民公司。公司企业利用居所转移躲避纳税义务的一个重要核心,就是消除使其母国或行为发生国成为控制和管理地点的所有实际特征,实现公司居所“虚无化”。对于跨国公司企业来说,因为多数国家采用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判定居民公司身份,更由于其收入来源于世界各地,因而若将总机构设在高税国,就得付出承担高税负的代价;而若将总机构设在仅实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国家或避税港,那么整个公司的税收负担就会乐观地降低。
4.答: (1)常设机构,也叫固定场所或固定基地,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一般来说,一个事实上的常设机构想要躲避其纳税义务,是比较困难的。根据《经合发范本》的定义,判定跨国纳税人有无常设机构并确定其纳税义务,可以采用有形联系因素,也可以采用法律等因素加以综合判定。只要一个人代表非居民纳税人在一国中行使签订合同、接受订单的权利,就可以认定非居民纳税人在该国有常设机构。尽管如此,许多国家的税法中,特别是国家间的税收协定中,却规定了大量免税的常设机构经营活动。这些特殊的税收优惠规定,就为跨国纳税人通过建立常设机构来转移资金、货物或劳务,进行跨国税收筹划活动提供了各种渠道,他们可以根据所从事的一项或多项免税活动进行税收筹划。
(2)此外,跨国纳税人还可以利用服务公司或与子公司一起转移货物、劳务、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等;还可以利用常设机构转让营业财产和虚构财产租赁;还可以利用常设机构亏损以及常设机构间的汇率变化,有效地减轻税收负担。
5.答:国际避税地是指国际上轻税甚至于无税的场所。从实质上说,就是指外国人可以在那里取得收入或拥有资产,而不必支付高税率税款的地方。这个场所可以是一个国家,也可以是一个国家的某个地区,如港口、岛屿、沿海地区、交通方便的城市等。有时避税港还包括自由港、自由贸易区、自由关税区等等。美国是国际上这类地区最多的国家。按照避税地的广义解释,世界上大体有三种类型的避税港:第一种类型的避税港,是指没有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人们常称之为“纯粹的”、“标准的”或“准”避税港。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中,既没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也没有财产净值税、继承税、遗产税和赠予税。第二种类型的避税地,是指那些虽开征某些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但税负远低于国际一般负担水平的国家和地区。在这类避税港中,其中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境外来源的所得和营业活动提供某些特殊优惠的税收待遇;还有些国家和地区对境外来源所得免税,只对来源于境内的收入按较低税率征税。第三种类型的避税地,是指在制定和执行正常税制的同时,提供某些特殊税收优惠待遇的国家和地区。其特点是总的实行正常税制,征收正常的税收,只是在正常征税的同时,有较为灵活的税收优惠办法,对于某些投资经营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待遇。
6.答:(1)利用避税地税收筹划活动的基本方法,可以归纳为三种:虚构避税地营业、虚设避税地信托财产、转让定价。
(2)虚构避税港营业的基本途径:通过总公司或母公司将销售和提供给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商品、技术和各项劳务服务,虚构为设在避税港受控公司的转手交易,从而将所得的全部或一部分滞留在避税港,或者通过贷款和投资方式再重新回流,以躲避原应承担的高税率国家的税收负担。在虚构避税港营业中起中介作用的,是以避税港为基地的各种性质的受控公司。跨国纳税人常利用建立各种公司以及它们之间转让价格的制定,转移资金、货物或劳务,借以逃避税收。
(3)虚设避税港信托财产是通过建立信托财产或各种信托关系进行避税。其基本途径就是跨国纳税人通过在避税港设立一个受控信托公司,然后把高税国财产转移到避税港,借以躲避有关税收。虚设避税港信托财产的方法也较多主要有:1.设立个人持股信托公司。所谓个人持股信托公司,是指消极投资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股份的50%以上被五个或五个以下的个人所持有的公司。由于这种公司被五个或五个以下的个人所控制,所以很容易被跨国自然人利用其亲属的化名来顶替,因而实际上就是他一个人所控制的公司。这样,就可以利用避税港不征所得税和遗产税的特殊条件进行避税活动。2.设立受控信托公司。跨国纳税人不仅可以利用在避税港建立信托财产从事消极投资的避税活动,而且还可以利用建立信托财产来掩盖股东在公司的股权,从事积极投资的避税活动。3.订立信托合同。跨国纳税人除了利用建立信托财产从事避税活动以外,还可以运用订立各种形式的信托合同从事避税活动。
(4)转让定价是人为地扭曲跨国收入和费用在国家之间的分配, 以实现跨国所得的转移,是国际避税的常用方式之一。而跨国关联企业内部转让定价,则是这一避税方式借以实现的基本途径。通过从高税国向避税港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或者从避税港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摊费用,都将导致跨国关联企业的整体税负减轻。
总之,跨国纳税人通过利用避税地采取上述三种避税手法,可以实现其减轻税负的目的。应当指出的是,跨国纳税人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常常是把上述三种方法结合使用,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其总体税负。
7.答:转让定价也称划拨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相互举借贷款、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等经济往来中,所确定的内部交易价格。通常情况下,这种内部交易定价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是跨国公司价格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跨国税收筹划的主要手段。
(1)由于世界各个国家的税收制度中有关税种、税率和征免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摊提、交际费列支等规定都有很大的差异,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总公司与分公司或总机构与常设机构之间,业务和财务联系的广泛性使它们有较大的余地实现产品、货物或劳务等价格的转让。它们往往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或者从低税国或避税地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使国际关联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减轻。
(2)转让定价可以使关联企业避免或延迟缴纳公司所得税,实现整体税负最小化。关联企业集团通过利用高税国(区)与低税国(区)的税收差别,把应税所得尽量从高税国(区)往低税国(区)或避税地转移,躲避高税国(区)的税收压力,在税收上避重就轻,以使企业集团避免或延迟缴纳公司所得税,总利润不变而其税后所得可以大量增加。
(3)转让定价也可使关联企业减轻预提税税收负担。由于各国对外国公司在本国境内取得的消极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往
往征收预提税,在没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税率多半在20%以上。而且预提税是就毛利所得征收,不做任何扣除,所以在两国间没有税收条约或协定来相互降低税率的情况下,税负是不容忽视的。通过以低价供货来代替支付股息等方式来转让定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预提税的影响。
(4)转让定价还可使关联企业减少从价计征的关税。当两个或多个有经济联系的实体有一方或多方发生进出口行为时,可以利用相互间特有的联属关系,通过转让定价方式,使实纳关税减少。首先,可降低作为关税计税基础的转让价格即课税对象,从而使间接税最小化。由于关税多为从价计征的比例税率,如果卖方公司低价向买方公司出口货物,则可以减轻关税的影响;其次,可通过贸易公司来达到目的,即把贸易公司设置在享有对外贸易特惠制的国家(一国对来自另一国的进口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税率的关税)。
(5)通过转让定价在减轻关税(主要是进口税)负担的同时,也可以减少公司总体的税额。如要同时达到公司所得税最小化和进口税最小化这两个目标可能会发生矛盾。在大部分国家中,关税与所得税制度是保持一致的,关税税额越大,所得税税率越低;反之则相反。因此,在选择正确的转让定价战略时,应该考虑到,要实现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最小化,可采用不同的方法:要么提高内部企业价格;要么降低内部企业价格。应该指出的是,在很多情况下,在计算子公司的应税所得时,关税可作为成本扣除,也就是说,即使在提高转让价格和相应的高关税情况下,关税的缴纳实际上将降低联合集团所得税的有效税率。
(6)跨国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实行转让定价,以及如何进行转让定价,决非简单由人们主观愿望所决定,而与跨国公司采取的发展战略和管理过程有紧密联系。发展战略与转让定价之间的关系取决于两个关键因素:一是控制利润中心与非控制利润中心的关系是否存在纵向一体化;二是在实行内部和对外销售时,销售利润中心是否被视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企业发展战略不同,采取的转让定价方法也不同。所谓管理过程,是指在发展战略确定以后,企业等经济实体以什么样的方法、手段实施战略。管理过程的主要内容包括转让定价如何确定、何时确定、涉及的人员、需要哪些资料,以及如何控制因转让定价带来的矛盾等等。
8. 答:由于各国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与战略等不尽相同,各国税制之间
存在较多差异,这就为跨国纳税人在纳税优化选择上提供了可能。跨国纳税人在进行投资和财务决策时,必须首先关注国家之间税制结构的差别、各国税收负担水平的差别、纳税义务的确定、税收协定网络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