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2 23:21:1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并作为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

1

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2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机构可以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丙级以上资质的机构可以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承担机构必须与其备案核定的专业方向一致。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省发展改革委对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一)由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执行;

(二)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