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9:03:0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博弈心态。信访途径只是解决社会矛盾比较突出时的治标之策、权宜之计,终非治本之策、长久之计。中央关于,畅通信访渠道的政策要求,不能解读为排挤或者取代法定途径。《条例》将信访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治理,并不表明信访途径变成了法定途径。相反,旧《条例》的16条、新《条例》的第14条,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一贯主张和支持法定途径解决纠纷的态度和立场。因此《条例》明确将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列为法定途径,将信访途径排除在外。周永康同志曾指出:“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一些群众不知道、不善于或者不愿意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习惯于通过信访渠道解决问题,遇到困难就上访,把上访作为解决一切问题的途径。由此造成大量矛盾纠纷在法定途径之外寻求解决的不正常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法制的权威和尊严。因此,要教育和引导群众善于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调解等多种途径解决问题。”如果允许信访人起诉信访部门不作为,将信访职责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必然导致信访途径最终变成了正常的、法定的途径,改变了信访途径的性质,混淆了非法定途径与法定途径的关系。在信访无须缴纳诉讼费的约束,无繁琐的程式,办结期限比审限更短,执行起来更有保障,且有较之法院的二审终审更高级别的三级终结制的审级优势下,信访或会成为社会纠纷解决的主流途径,因而最终是

人治兴、法治衰,逆人类社会发展进步之潮流。但在信访量居高不下的情况下,无论信访官员权力有多大,人员有多少,无论有多么高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也只能解决巨量的信访中的极少数问题。所以,信访永远不可能成为解决问题的主渠道,依赖信访解决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充满矛盾的悖论。 意见综述如下:

1.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信访机构不履行《条例》规定的登记、受理、协调、督办等法定职责,信访人起诉信访机构不作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信访工作机构超越《信访条例》规定的职权,对信访事项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变更或者撤销了原行政行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关行政机

关根据处理意见、复查意见或者复核意见做出新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这些“意见”实质上表现为新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