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4 1:54:3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正义论》读书笔记 一、背景介绍
作者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得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任教。
《正义论》之所以能够引起这么大的反响,首先是与当时的政治社会环境有密切关系的。罗尔斯酝酿写作《正议论》的年代,在美国正是一个动荡不安的年代。在五十年代,美国外有朝鲜战争,内有麦卡锡掀起的反共喧嚣等;到六十年代情况愈演愈烈,在涉外方面有古巴导弹危机、越南战争;在国内则有此起彼伏、如火如荼的争取民权运动、黑人抗暴斗争、校园学生运动,与富豪相对而言的贫困现象也成为令人瞩目的问题。简言之,当时美国正处在一种危机之中,处在一个亟需调整关系的关口,而罗尔斯《正义论》中所探讨的平等自由、公平机会、分配份额、差别原则等问题,恰以一种虚拟或抽象的方式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或希望。 二、主要内容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罗尔斯认为:人们的不同生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是个人无法选择的。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换言之,正义原则要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来从全社会的角度处理这种出发点发面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为此,罗尔斯通过进一步的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了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在此,契约的目的是为了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公认的根本道德准则(正义准则)。 罗尔斯的正义论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理想部分,确立了那些在有利的环境下组织一个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即那些处理人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自然限制和偶然因素的原则;第二部分即非理想部分,主要由解决现实中的不正义问题的原则构成。这两个部分基本上和《正义论》中的第一编和第二编重合。但是也不完全重合,因为,总体上,《正义论》讲的都是一种理想的状况,即使在其所谓面向现实的部分之中,其讲述的也是一种设想的“符合基本正义”的状况,而不是真正的现实的状况。 罗尔斯的逻辑线索
单个的人力量是弱小的,而结成一个合作体系则又有可能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利益。合作增益效应。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一个因合作而构成的社会体系会不利于维护其成员的利益,甚至出现合作损益效应,所以一个社会合作体系并非必然会产生好的效果。这就是罗尔斯说的“合作的冒险”。但是只要人们明白了这一点,就会想办法去规避合作体系中可能出现的不良现象,人们会通过订立一些所有人都必须维护的标准来达到这个目的。 显然,只有能够平等的维护每个人的利益的契约才能够为人们所共同认同。因为合作体系是人们自愿结成的,并不存在强制关系,这之中的每个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所以一种损害某些人达到其目的的契约不会得到一致的认同。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看出,原初状态对这个逻辑本身并无实质性的意义,只是起到了一个加强这个逻辑的作用。因为,原初状态的目的在于促使人们队有利于所用人的选择成为必然。但是,上面的逻辑本身就是成立的。不过,确实,加上原初状态之后,确实更为严谨,不容易出现不必要的问题。 罗尔斯对正义的理解
罗尔斯在《正义论》开头,就开宗明义地讲,正义的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和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
罗尔斯把既存的主导西方社会的正义理论分为两大类:
(一)功利主义的正义观。罗尔斯将其概述为:如果社会主要体制的安排获得了社会全体成员总满足的最大净差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井井有条的社会,因而也是正义的社会。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是谋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主义思考问题的思路是:每个人在实现自身利益时都会根据自己的所得来衡量自己的所失,社会的幸福由个人的幸福构成,个人的原则是尽量扩大自己的福利,满足自己的欲望,社会的原则则是尽量扩大群体的福利,最大限度地实现所有成员的欲望构成的总的欲望体系;
(二)直觉主义的正义观。直觉主义不从个人或群体的得失思考问题,而是通过对自身的反思来达到一些基本的原则,这些基本的原则是至高无上的。可以用来衡量各种互相冲突的正义原则。直觉主义不包括其他的衡量方法,人们依靠直觉,依靠那种在人们看来最接近正确的东西来衡量。直觉主义强调道德事实的复杂性使人们往往无法解释人们的判断,其认为,“确定不同正义原则的恰当重点的任何更高一级的推定标准,都是不存在的。” 这两种正义观具有明显的差别:一种依据功利,一种依据直觉。罗尔斯对这两者均不赞同。但他尤其反对功利主义。他认为在现代道德哲学的许多理论中,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始终占据上风。道德哲学是社会理想生活模式的基础之一,不改变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哲学,使不可能改变这个社会的各种体制。
从这点出发,罗尔斯便把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当作了批判对象。从事实上看,由休谟、边沁、亚当·斯密和穆勒等人所传播的功利主义观念在西方社会历来是占统治地位的,这些观念原则奠定了西方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基础。然而这些体制并没有克服社会上存在的深刻的矛盾。罗尔斯是一位改良论者,他相信要改良西方社会体制,关键在于改变占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的正义观。这是罗尔斯为自己确定的目标。 正义论揭示功利主义存在着几个弊端
罗尔斯确信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存在着几个弊端:(一)它没有揭示自由和权利的要求与社会福利的增长欲望之间的原则区别,它没有肯定正义的优先原则,正义否认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政治交易和社会利益不能成为妨碍基本权利的理由;(二)它假定一个人类社团的调节原则只是个人选择原则的扩大是不足取的,这里没有把人们将一致赞同的原则视为正义的基础,其原则内容无法成为调节全体人的宏观标准;(三)它是一种目的论的理论,用最大量地增加善来解释正当的理论,而真正的正义原则是事先设定的,不能从结果来看正义与否;(四)它认为任何欲望的满足本身都具有价值,而没有区别这些欲望的性质,不问这些满足的来源和性质以及它们对幸福会产生什么影响,如怎样看待人们在相互歧视或者损害别人的自由以提高自己的尊严中得到快乐的行为。这里直接表现为对功利主义的批评,也间接地批评了西方社会存在的各种不公正现象,如分配不平等,欲望至上,种族歧视,贫困问题等。 两个正义原则及相关解释 正义论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原初状态的解释和对其间要选择的正义原则的概述,一是对实际选择正义原则的论证。
首先扼要阐述一下罗尔斯认为在远初状态中将被各方选择的两个正义原则的主要内容。罗尔斯认为,这两个正义原则是一个更为一般的正义观点一个专门方面,这个一般的正义观是: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或者说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而体现这一正义观的两个正义原则是通过几次过渡性的陈述而达到的最终陈述则是: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1)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
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2)在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 这两个原则暗示着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大部分,一是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的部分,第一个原则处理前一方面的问题,第二个原则处理后一方面的问题。 我们要注意这样一个转换:即从一般正义观的“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到两个正义原则最后陈述的“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是理解罗尔斯正议论的一个关键。罗尔斯实际上是从最少受惠者的地位来看待和衡量任何一种不平等,换言之,他的理论反映了一种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以后总尽力想通过某种补偿或再分配是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的愿望。
要解释清楚“合乎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还要有两点需要解释,这就是:(1)最小受惠者的地位如何界定?(2)怎样衡量人们的利益,或者说合法期望水平?低于前者,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占据两种地位,一是平等的公民的地位,一是在收入和财富分配中的地位(假定权力与财富通常结为一体);这样确定最少受惠者可通过选择某一种特定的社会地位(如非熟练工人),或按达不到中等收入水平的一半的标准来进行。至于对人们的合法期望水平的衡量,罗尔斯认为期望即等于基本社会善的指标,如果说善就是理性欲望的满足,那么基本的社会善就是一个理性人无论他想要什么别的什么善他都想要的善。这些基本的社会善包括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 两个优先原则 罗尔斯认为,“公平的正义”并不能完全排除对直觉的依赖,他试图从几个方面来限制直觉,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提出一种词典式序列来正视两个正义原则的优先性问题。他认为: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第二原则中的公平机会有优先于差别原则,只有在充分满足了前一原则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后一个原则,这样就有了两个优先原则: 第一个优先原则(自由的优先性):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这有两种情形:(1)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2)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第二个优先规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的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这也有两种情形:(1)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2)一种过高的储蓄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
实际上在这两个优先规则的后面还蕴含着第三个也是最主要的优先,即正当对善的优先。正当与善是伦理学的两个基本概念,它们之间的关系也就成为伦理学的一个主要问题,西方伦理史上的目的论与义务论两大流派的分野就与此有关。目的论认为善是独立于正当的,是更优先的,是我们据以判断事物正当与否的根本标准(一种目的性标准);正当则依赖于善,是最大限度的增加善或符合善的东西。义务论则与目的论相反,认为正当是独立于善的,是更优先的。罗尔斯认为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也是一种非目的论意义上的义务论,同样强调正当对善的独立性和优先性,这在两个优先规则中表现得很明显,譬如他强调自由的优先性,强调由正义所保障的自由权利绝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和社会利益的权衡,不管这种有损于自由的贸易多么有利或者将带来的社会利益多么大;自由只能为了自由本身的远古而被限制。此外,为了在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中确保正当对善的优先,罗尔斯区分了两种善的理论,一种是弱意义上的或者说不充分的善理论(the thin theory of good),一种是强意义上的或者说充分的善理论(the full theory of good),前者用于原初状态中定义最少受惠者和用基本善来规定福利指标和代表人的期望,在此善的理论是不充分的,只展开到足以保证能够合理的选择出两个正义原则为止。然而,若要说明人的道德价值,尤其是若要解释社会价值合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的稳定性,就需要一种更广泛的、更充分的善理论。这也就是说,罗尔斯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