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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
题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布部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1.03.17 【实施日期】2011.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于2011年3月2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实践中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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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保险合同纠纷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问题
1、保险人虽未出具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但已接受投保单并收取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的,一般应认定保险人同意承保 ,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单上或通过其他方式对合同成立、生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未及时处理投保业务导致保险合同未成立的,对由此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拖欠保险费为由免除其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约定按已交纳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依照其约定。
3、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与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不一致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早于合同生效时间的,以合同生效时间为准,保险责任结束时间相应顺延。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晚于合同生效时间的,以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为准。 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问题
4、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事项,对于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不负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人在询问表、告知书等上面采用“其他”、“除此以外”等询问方式的,视为没有询问。
5、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保险人主张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绝承 2 / 3
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因保险人指定的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而免除。
7、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和保险事故发生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需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事项并代投保人签名的 ,可以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后经投保人签名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代理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除外。 三、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问题
9、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除外责任”及其他有关免赔率、免赔额等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一般应当认定为保险法 第十七条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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