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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7 1:55:3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三节集体劳动争议与团体劳动争议

[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应当了解集体劳动争议的含义,集体劳动争议与团体劳动争议的区别,团体劳动争议的特点,集体劳动争议和团体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知识要求]

一、集体劳动争议的含义

集体劳动争议是指有共同理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集体劳动争议的标准由3人改为10人以上。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的特别程序。

二、集体劳动争议与团体劳动争议的区别

集体劳动争议与团体劳动争议是性质不同的劳动争议。团体劳动争议仅指工会组织或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而与用人单位或其组织(雇主组织)发生的争议。两者的区别是:第一,当事人不同。集体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劳动者一方是10人以上基于共同理由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团体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劳动者一方是工会组织或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或其组织(雇主组织)。第二,内容不同。集体劳动争议中的各个当事人应当具有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共同理由,即基于同样的事实和共同的要求,但是只限于争议申诉的特定部分劳动者各自的具体利益;

P437团体劳动争议则是以全体劳动者的整体利益为争议标的。第三,处理程序不同。集体劳动争议因有共同理由,为简化争议处理程序,法律规定提请集体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应推举代表参加争议处理活动,其实质仍为个人劳动争议;而且,集体劳动争议推举的代表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行为只代表提起申诉的劳动者的意愿和利益,对未提起申诉的劳动者不具有法律意义。此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集体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团体劳动争议中的工会的法定代表人是工会主席或职工代表中的首席代表,在争议处理程序中,其行为涉及工会(或职工代表)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的意愿和利益,仲裁、协调或诉讼结果对全体劳动者具有法律意义。

三、团体劳动争议的特点

团体劳动争议是指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团体劳动争议与一般的劳动争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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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争议主体的团体性

团体劳动争议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或其组织(雇主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团体——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而不是劳动者个人(2010.5)。

(二)争议内容的特定性

团体劳动争议的标的涉及订立、变更或履行集体合同等一般劳动条件事项。团体劳动争议分为利益争议与权利争议。利益争议是当事人因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其标的是在集体合同中如何设定尚未确定的集体合同条款即劳动者的整体利益。它往往表现为集体协商谈判出现破裂或僵局,此种争议处理不好,甚至出现示威、请愿、游行、罢工或闭厂等激烈情形。权利争议是在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如何将集体合同条款付诸实践所发生的争议。其标的是实现集体合同中已经设定并且表现为权利义务的团体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往往由于解释集体合同条款有分歧或违法而导致出现。无论是何种团体劳动争议,内容都具有广泛性和整体性,而其他劳动争议只涉及劳动者个人。这一特点使团体劳动争议与集体劳动争议区别开来。

(三)影响的广泛性

团体劳动争议主体的团体性及内容的特定性,事关劳动者的整体权利义务,这就决定了团体劳动争议影响的广泛性。若处理不及时或不得当,极易导致出现其他激化矛盾的行为。

[能力要求]

一、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

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其特点表现在: P438

(1)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2)劳动争议仲裁庭为特别合议仲裁庭,由3人以上的单数仲裁员组成。 (3)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4)影响范围大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县级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报请市(地、州、盟)仲裁委员会处理;仲裁委员会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组成特别仲裁庭,以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5)集体劳动争议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6)仲裁庭应按照就地就近原则进行处理,开庭场所可设在发生争议的企业或其他便于及时办案的地方。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劳动争议及其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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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工会组织应积极参与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活动。该办法规定:

(1)发生集体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依法参与处理。工会参与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积极反映职工的正当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因集体劳动争议导致停工、怠工的,工会应当及时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二、团体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

(一)因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程序

1.当事人协商。这是团体争议处理的一般程序,当事人必要的妥协与让步是利益协调的惯例。《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工会可以就解决争议问题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用人单位工会应当提请上级工会协同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2.由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协调处理。劳动行政部门是代表政府协调处理团体劳动争议的职能机构,它所设置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是处理团体劳动争议的日常工作机构。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团体劳动争议时,应遵循三方原则,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代表及其他代表与团体争议当事人各方首席代表共同进行协调。同级工会以及有权代表企业的部门和社会团体,如企业家协会等部门是协调处理利益争议的协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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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部门作为团体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协调处理争议的程序是:

(1)申请和受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自动立案受理。

(2)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在调查了解争议情况的基础上,针对争议内容制订协调处理方案,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

(3)向政府报告情况并提出建议。当争议双方矛盾尖锐并有可能激化,造成上访、怠工、请愿、游行、罢工等严重后果时,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政府报告情况,并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

(4)协调处理。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代表及其他代表与团体争议当事人各方首席代表共同进行协调,查清争议事实,争议双方各自的理由,促使争议迅速解决。

(5)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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