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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江苏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江苏省
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文字号】苏建法[2006]27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6.07.05 【实施日期】2006.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江苏省管道燃气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江苏省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建法[2006]279号)
各市建设局(委)、市政公用局:
为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市场、保障燃气安全运营,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江苏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江苏省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 / 5
1、《江苏省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
2、《江苏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3、《江苏省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厅
二○○六年七月五日
附件1:
江苏省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保证燃气工程设计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工程是指燃气生产、贮存、输配、销售设施以及工矿企业、事业单位自建燃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燃气场站(气源厂、液化气储灌场、气化站、汽车加气站)、管道输配设施以及工矿企业、事业单位自建的燃气设施等工程。
第三条 省、市、县(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政府投资的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管理工作。 2 / 5
第四条 燃气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实行分级审查管理。按规定由省核准项目以及城市燃气
气源厂、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市核准项目以及液化气储灌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其它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持发改部门核发的《项目核准通知》,在落实相关外部条件的前提下,委托具有相应燃气设计资格的单位,在双方签署设计合同后,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第六条 初步设计文件深度必须符合建设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有关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燃气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其承接的燃气工程设计质量负责。工程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七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向相应的审查批准机关提出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并附需要送审的初步设计文件,送审材料须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审查机关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时应邀请设计、科研等单位的专家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组成专家审查委员会。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技术、经济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3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