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5 10:48:4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管理工作并重的岗位,不单独设置“双肩挑”岗位,按其工作性质和具体
任务确定其具体岗位,并按其执行的工资序列,占相应的岗位数量。
(5)医院对“双肩挑”人员实行“双岗、双责、双考核”的管理办 4、工勤技能岗位
法。
我院现实有工勤技能人员共计 150 人(其中,技师 14 名,高级工 72 名,中级工 46 名,初级工岗位 17 名,普通工 1 名)。根据《中共某省委
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核定 12 所省属高校事业编制(人员控制数)等有关 事项的批复》(某编发[2008]73 号)文件精神,医院现有财政供养的工勤 人员采取“老人老办法”的管理方式,实行“人头管理”。医院的工勤技
能岗位按照省人事厅、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另行设置。
5、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符合某办发〔2008〕19 号文件 第 22 条之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工作岗位,主要用于 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特设岗位不受医院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
任务或者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
四、岗位任职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 号)、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 号)、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医院、义务教育医院、中等职业医
院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7〕59 号)和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某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某办发〔2008〕19 号)、某省人事厅、某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某省高等医院、义务教育医院、中等职业医院等教育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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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三个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某人发〔2008〕74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
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者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的任职条件
1、基本任职条件
(1)学历要求: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六 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该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
理岗位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要求:三级、五级职员岗位,
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 2 年以上;四级、六级职员岗位,
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 3 年以上;七级、八级职员岗位, 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 3 年以上。
2、具体任职条件
管理岗位五级及以下职员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 限,由医院在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1、基本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 关规定执行。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
控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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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二至四级岗位须分别 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 3 年以上;五至十二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
任职满 2 年以上。
对于没有达到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所要求的基本任职年限,但在现 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以来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或者其 它有关专业技术工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其基本任职年限按照某人发
〔2008〕50 号文件的规定可适当放宽。
2、具体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具体任职条件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实行总量控
制和管理,其具体任职条件按照某办发〔2008〕19 号文件规定执行。
(3)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下岗位具体任职条件,我院在不低于国家和
省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结合我单位
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的设置数量以及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 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学术贡献、学术和社会影响、履行岗位职责、学术资 历等因素,并充分体现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突出成 就和贡献,另行研究制订。
(四)工勤技能岗位条件
1、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 满 5 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工勤技能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
满 5 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新招聘参加工作的工勤技能人员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满, 五、岗位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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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以确定为工勤技能五级岗位。
我院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
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
(一)聘任组织与聘用程序
在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中,医院成立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委员会, 校内各二级单位(院、系、所、馆、中心)成立相关岗位聘用小组,分别
负责相应的岗位聘用工作。为充分发挥专家教授在岗位聘用工作中的重要 作用,各级岗位聘用组织均须吸纳一定数量的专家教授参加,积极建立校 内外同行专家学术评价制度。
符合专业技术相应岗位等级任职条件的人员,在医院公布各级岗位数
量及岗位说明书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医院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委员会,
或院、系、所、馆、中心岗位聘用小组,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评 审,报医院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领导组研究,公示无异议后,签订聘用合 同。
管理岗位的聘用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工勤
技能岗位的聘用工作,由医院负责组织实施。
(二)聘用合同及考核
医院区别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受聘人员,积极探索短期、中期、长 期合同相结合的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医院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 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 方面的内容。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 相应变更。
聘用合同期满前,医院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
真考核,及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三)投诉与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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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者有权对岗位聘用结果提出投诉和申诉。医院成立岗位聘用工作 监督与申诉工作组,按照规定程序对提出的投诉和申诉进行受理。
(四)聘用工作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1、除经核准同意的“双肩挑”岗位外,我院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 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2、严格按照岗位的任职条件和职责任务,以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
基本条件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
件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在相应岗位 核准的结构比例内可破格聘用。
3、我院将根据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实行年 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将受聘人员的薪酬待遇与考核结论
结合起来,认真落实“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指导思想,并将受聘人的 考核情况作为是否续聘、缓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新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被聘用到相应岗位后,
方可享受该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4、医院机构编制内的附属医院岗位设置工作,参照本设置方案和有 (五)首次设岗后现有人员聘用的过渡办法
关行业指导意见精神,由医院统一进行岗位设置和管理。
1、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医院岗位设置后首次开展人员聘用工 作时,使现有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
岗位,按现有结构予以聘用;现有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的岗位内 部结构比例时,超额人员按照已聘职务或岗位进入该职务最低等级岗位。
对现有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将通过自然
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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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尤其要严格控制高等级岗 位聘用数量,应根据医院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