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规划条件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21:09:0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江西省规划条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规划条件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辖区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出具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划设计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指导和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重要依据。行政划拨用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作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规划方案依据。有偿使用用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是土地使用条件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严格执行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国有土地

使用权转让时,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条件。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规划条件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具体负责对城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规划条件的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转让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必须严格依据经法定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条件必须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该地块确定的规划条件相一致。

第七条 拟订规划设计条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依据;

(二)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等规定;

(三)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四)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件; (五)合理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注重城市景观; (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

(八)现有建成区改造应从实际出发,合理利用、逐步完善,保护建筑与空间的环境协调。

(九)符合城市防灾、减灾要求,保障城市安全。 第八条 规划设计条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用地范围、面积、性质和可兼容内容,包括规划用地、可建设用地和可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规划道路、绿地、铁路及其它基础设施的处理用地,即界外代征用地。

(二)土地开发利用强度,包括容积率(或者允许的建设总量)、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建筑高度控制要求中,历史风貌地段、文物古迹及其控制范围,风景名胜区、视线景观走廊、航空港、电台、电信、气象台、军事设施等安全保密范围内建筑应按规定高度控制。对裙房、主体建筑或者沿街建筑有控制要求的也应当明确。

(三)道路交通设置要求:包括道路红线、等级、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和广场等。涉及立交桥用地应当明确用地控制范围;涉及轨道交通用地应当明确出入口和相关设施的设置要求;需要设置广场等公共开敞空间的应当在条件中明确用地规模和方位要求;涉及地上或者地下设施与周边地区设施相互联通或者交通系统联系的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四)市政设施配置要求,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设施等。

(五)公共设施配置要求,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休闲、管理、生活服务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