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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9 9:18:2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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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可编辑范本!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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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天津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1.4 承包范围: 1.5 承包方式: 1.6 合同价款:本工程造价¥ 元。

金额大写: 第二条 工程期限

2.1 全部工程开工日期:本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2.2 全部工程竣工日期:本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2.3 全部工程总日历天数 天。

2.4 各单项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三条 工期延误与工期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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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到来之前提前五天,向甲方书面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和理由。甲方代表应在三天内书面答复乙方。甲方同意延期要求或三天内不予答复,工期相应顺延。如乙方理由不充足,甲方不同意延期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3.2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认为必要时,可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并在停工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在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应及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在24小时内予以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时限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的,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停工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3.3 工期延误。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3.3.1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3.2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影响施工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3.3 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沙等需处理时。 3.3.4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供应材料,甲方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及甲方代表签认同意给予顺延的情况。

3.3.5 不可抗力(指战争、动乱、空气飞行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五天内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五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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