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7 10:15:1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浅谈“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

体现

一、合同自由原则的内涵及功能

合同自由,又称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与合同有关的事项享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当事人得依其自主决定经由意思合致而规律彼此间的法律关系。 合同自由原则是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统帅合同法的各项制度及规范的原则,其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是合同立法、执法、手法和研究合同法的总指导思想。

二、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 (一)缔约自由

缔约自由是指缔约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而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的自由。缔约自由原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基本要求。缔约自由的结果首先是:敞开机会通过在市场上精明地利用货物财产,通过法律限制肠行无阻地利用财富作为达到支配他人的权力手段。因此,缔约自由原则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缔约的过程采用要约与承诺两种方式因此又可以将缔约自由原则分为要约自由和承诺自由。

缔约自由在我国《合同法》文本中的体现有:①《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②《合同法》第十四条。③《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

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二)相对人自由

相对人自由是指当事人有权决定选择何人作为交易伙伴,决定与何人缔结合同任何人均不负有必须与特定人缔约的义务。相对人自由是缔约自由原则的延伸。但是这一条原则在现代合同法关于强制缔约的面前受到了一定削弱。 (三)内容自由

合同内容自由是指就具体的交易内容、权利义务的分配、合同风险的承担、违约责任的确定、发生纠纷时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与交易密切相关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肖事人都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

(四)变更或废弃的自由

变更或废弃合同的自由是指,即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的任何时间内,当事人都有权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这一自由表明合同在成立后存续仍然收到合同当事人得控制。 变更或废弃合同的自由在《合同法》中的体现:卫变更合同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相对人的变更等。《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河以变更合同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河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这几条体现了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基于意思一致对合同内容合同当事人进

行变更的自由。合同解除自由是基于当事人意思一致以解除合同。 (五)方式自由

合同方式自由是指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所订立的合同采取何种方式到。这一自由在我国《合同法》中主要体现于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其他方式的内涵体现在《合同法解释二》第二条中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小结

合同自由的思想虽产生于罗马法时代,但作为一种法律原则是在近代法中形成的。当代合同法对合同自由原则也进行了一些限制,特别是对合同正义原则的强调。主要体现在强制缔约制度、格式条款的解释、免责条款的无效、合同无效、可撤销等制度中。不过我们可以看出这些制度的安排从反面保护和加强了合同自由原则,即对个人意志自由的尊重对一切影响缔约人作出合乎自身利益的判断和决定的因素的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