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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建筑中水设计规范编制说明
论文名称:GB建筑中水设计规范编制说明 作者:孙玉林
摘要:GB建筑中水设计规范编制说明 关键字:建筑中水 设计规范 编制说明
中水 中水一词从20世纪80年代初在国内叫起至今将近20年,现已被业内人士乃至缺水城市、地区的部分民众认知。
开始时称“中水道”,来于日本,因其水质及其设施介于上水道和下水道之间。随着国外中水技术的引进,国内试点工程的实验研究,中水工程设施建设的推进,中水处理设备的研制,中水应用技术的研究、发展和有关规范、规定的建立、施行,逐渐形成一整套的工程技术,如同“给水”“排水”一样,称之为中水。现国标《建筑中水设计规范》已经编制完成上报。中水设施将作为建筑和建筑小区的配套设施进行建设。谈到中水,有必要首先将其常用的用词释义加以统一和明确。 中水(Reclaimed Water)是指各种排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环境等范围内杂用的非饮用水。中水的狭义是指的一种水,泛义则与给水、排水等词一样,已泛指与中水相关的系统、设施、技术等在内的含义了。再生水(recycling water)建设部制定了再生水回用分类标准,对再生水的释义是:“指污、废水经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后作回用的水。当二级处理出水满足特定回用要求,并已回用时,二级处理出水也可称为再生水。”显然,中水就是再生水。中水系统(Reclaimed Water System)由中水原水的收集、储存、处理和中水供给等工程设施组成的有机结合体,是建筑物或建筑小区的功能配套设施之一。
建筑中水(Reclaimed Water System for Building)由于中水系统建立的范围不同又有不同的称谓,建筑物中水是在一栋或几栋建筑物内建立的中水系统;小区中水是在小区内建立的中水系统。小区主要指居住小区,也包括院校、机关大院等集中建筑区,统称建筑小区。建筑中水则是建筑物中水和小区中水的总称。
国标《建筑中水设计规范》的编制根据建设部建标标函[2001]27号文“关于请组织编制《污水回用设计规范》等四项国家标准的函”的要求,在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组织领导下,由主编单位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10个参编单位13人组成的编制组一起完成。 编制背景 1999年,协会推荐性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CECS30:91,1991年8月31日批准执行至今巳近10年,推动和指导着中水设施的建设和相关技术的发展,在缺水地区中水设施建设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节水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但由于原规范要求和执行的力度,适应地区差异,缺水程度和认识水平的差异等方面的问题,使中水设施建设的发展极不平衡。如北京市发展较快,巳建中水设施百多项,合计日产水量近1.5万吨,30万吨/日再生水将进入市区。深圳市的中水开始较早,但走了曲折的路。大连市的水回用于环境已见成效,东南和西北地区因经济水平和地区条件的差异形成鲜明对比。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新的要求,标准化协会准备组织规范的修订,并且组团赴香港考察。
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城市供水节水与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温家宝副总理作了重要讲话,指出城市供水、节水与水污染已经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2000年底建设部贯彻中央有关指示,加紧做好南水北调工程的配套工作,调水不等水,大力开展节水和污废水的资源化工作,加强制定有关规范、管理法规的工作,决定将原CECS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提升为国家标准,进行全面修编。
2001年4月19日建设部有关部司局在北京九华山庄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工作会议,开始两个规范的编制工作。
2001年10月 28日在北京召开了关于编制《回用水水质分类》等八项标准规范(《再生水回用分类标准》、《再生水回用于景观水体的水质标准》、《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城镇污水回用于工业的水质标准》、《城市污水回灌水质标准与回灌技术标准》、《污水回用设计规范》、《建筑中水设计规范》、《污水处理厂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工作会议,协调、促进这一工作的进行。 中水规范中提出的主要要求 关于建设中水设施的要求 1)提出“各种污、废水资源,应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充分利用”的要求。
2)对雨水利用提出要求,雨水可作为建筑物中水水源的补充,列为小区中水水源,应结合区内的人工河湖塘溪的水景观建设充分利用。
3)为贯彻以节水、治污、环境为先为本的原则,“在缺水城市及地区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和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工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的要求。
这里强调了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施行。我国尽管是缺水国家,但还有地区性、季节性和缺水类型(资源、水质、工程)的不同,应结合具体情况施行,北方地区(华北、东北、西北)比南方地区面临严重的资源性缺水和生态型缺水,污废水的再生利用应以节水性的和环境建设利用为重点;南方地区一些城市的缺水,多为水质污染型缺水,污废水的再生利用,应以治污型的再利用为重点;其他类型的缺水如功能型、设施型则应以增强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功能和设施为重点,总之要结合各地区的不同特点施行。这就为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使中水工程建设既能吸取别人的经验,又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留下了余地。也希望各地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要求。
4)贯彻“中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三同时”要求。
关于对中水工程的设计要求
1)对建筑和建筑小区总体规划设计的要求:“各类建筑物和建筑小区建设时,总体规划设计应包括污水、雨水资源
的综合利用和中水设施建设的内容”
2)对中冰设施设计工作、设计阶段提出要求:“中水工程的设计由主体工程设计单位负责,设计阶段与主体工程设计阶段相一致”。就是说主体工程是方案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中水工程也应按三个阶段做相应的工作。如果主体工程是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那就将方案的设计工作做得深入一些,按两阶段设计。
3)对中水工程设计深度的要求:“。各阶段的设计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4)对设计文件质量的要求:“各设计阶段的设计质量应符合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应符合的质量特性有;1、功能性,2、安全性,3、经济性,4、可信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与维修保障性),5、可实施性,6、适应性,7、时间性。
5)中水工程设计的基本依据和技术要求。中水工程设计,应根据可利用原水的水质、水量和中水用途,进行水量平衡和技术经济分析,合理确定中水水源、系统型式、处理工艺和规模。做到技术经济合理。 GB规范增加和改进要点
1、对建中水提出原则性的要求,污废水资源化的要求。
2.对建筑和小区的规划设计提出要求。
3.对建中水的建筑、小区提出要求,对“三同时”提出的要求。
4.对中水工程设计的主要技术内容提出要求,强调了技术经济合理性。 5.对设计工作、阶段、深度提出要求。 6.对设计质量提出要求。 7.对安全性提出严格要求。 8.明确、统一主要用语的释义。
9.水源的多样性,提出多种可利用水源,(建筑物、小区)增加了雨水利用的要求,便于与实际情况的结合,增强了设施建设的适应性。
10.水量计算与规范GBJ15-88接轨,并提出计算公式,解决长期来计算的问题。 11.原水水量计算和水质确定的数据明确,有利于操作。 12.水质分类和水质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标准接轨。 13.强调了中水设计的系统性要求。
14.型式的多样性,多种系统形式的选择,有利中水工程的经济技术合理性。 原水提出回收率的要求,并提出计算公式,有利设施效益的提高。 15.强化水量平衡的设计,增强系统的稳定性。 16.强调了处理工艺的技术经济比较。
17.增加新的处理工艺,三种水质类型10种处理工艺,增强适应性。 18.更新、改进设施的一些设计参数,使技术上得到一些提升。 19.对中水使用的安全防护提出严格要求。
20.处理站提出功能、安全、防护、现代、量化管理等要求,便于管理。 GB规范条文内容概要
CECS《建筑中水设计规范》7章7节70条,共计89条款。
GB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8到14节114条48款,共计162条款。
1.总则提出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对建中水、规划、设计、安全等原则要求。 2.术语符号
3.中水水源 建筑物中水水源,提出建筑物中水源种类、选取顺序、水质水量计算等要求;建筑小区中水水源,提出小区中多种水源、水量计算、水质确定等要求。
4.中水水质标准 再生水回用分类,提出再生水回用分类;中水水质标准,提出并列出再生水回用城市杂用、景观环境用水控制指标。
5.中水系统 中水系统型式,提出多种可供选择、比较的系统型式;原水系统,提出原水系统的水量计算、系统设计要求;水量平衡,提出水量平衡计算、措施要求等,中水供水系统,提出供水系统水量、供水方式、设备管材选择要求。
6.处理工艺及设施 处理工艺,提出3种水质类型10种处理工艺流程极其有关技术要求;处理设施,提出处理设施、设备设计水量、技术参数、措施要求等。 7.中水处理站提出中水处理站的设计要求 8.安全防护和监、检测控制。
安全防护,提出中水系统设计、使用、管理维修的安全防护要求。 监、检测控制,提出满足使用、管理的监、检测及控制要求。
搞好中水设施建设需要各方的努力 国标《建筑中水设计规范》,是建筑行业中有关节水、治污和环境建设的技术规范,但它关系到工程建设中有关水和环境建设的实施。规范制定中为了加大执行力度,写入了一些与技术紧密相关的管理性条文。但这毕竟是一本设计规范。很难完全适应我们这样大的国家各地的情况,这就需要各地的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的情况,制定出相关的规定、办法,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