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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

试点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南府办[2015]61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31 【实施日期】2015.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15〕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工作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8月31日

南宁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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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抓好首府南宁市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促进中国绿城、中国水城建设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推动城市经济社会和水资源利用、保护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宁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15〕22号)、《南宁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年度工作方案》,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统一标准、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与《南宁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相对应,分为试点期考核和巩固期考核。

南宁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期考核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巩固期考核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考核采用期末考核的方式进行。即在试点期和巩固期结束后的次年2月份开展期末考核。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开区管委会。

第五条 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开区管委会开展落实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南宁市全国水生态文明建设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考核内容为开展落实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 2 / 4

工作项目建设落实情况,以重点考核南宁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重点示范工程的完

成情况为主要考核内容。

市直各有关单位考核内容为南宁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目标体系任务完成情况。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本辖区、本部门水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任务及主要工程建设任务,合理确定年度工作目标计划,认真总结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在每年2月底前报送南宁市全国水生态文明建设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和经开区管委会要在试点期和巩固期结束后的次年1月底前对本辖区、本单位水生态试点建设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提出自查报告上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南宁市全国水生态文明建设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南宁市全国水生态文明建设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和经开区管委会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条 南宁市全国水生态文明建设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期末考核报告经南宁市全国水生态文明建设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经审定的期末考核结果向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和经开区管委会通报。

第十一条 考核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