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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查课 《法律基础》课程作业
姓名: 年级:
王琼花 2014年秋
学号: 学习中心:
7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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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法的本质是什么?
答: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法具有以下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进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2、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1)国有经济是由社会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是与我国较高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
2)集体经济是由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3)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一定的原则实行联合生产或经营的经济形式。 4)个体经济是由劳动者个人或家庭占有生产资料,以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直接归劳动者所有和支配的经济形式。
5)私营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和雇用劳动者为基础,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经济形式。 6)外贸经济是指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大陆设立的独资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外商投资部分。 3、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民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等价有偿原则;6.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哪几种?
答: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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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同缔约上的过失; 6)当事人的单独行为。 5、简述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答: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使用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力。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民权规定于第6条至12条中,包括对地的效力,对人的效力以及关于普遍管辖的的规定。我国刑法对地的效力体现在《刑法》第6、10、11条中,包括在我国领域内的效力和在我国领域外的效力。《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出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使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也使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它包括三个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含义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或航空器,包括民用或军用的,也包括航行或停泊在公海或外国领域的,对法律特别规定的理解。《刑法》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实用的规定。适应“一国两制“的规定。我国刑法不在香港、澳门地区实用。台湾与大陆的统一问题,也适用“一国两制”的方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认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也即适用行为地兼结果地的原则。关于我国刑法在领域外的使用问题。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依照本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使用本法,但是在外国受过刑罚惩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二、案例分析题(共3小题,第1、2小题各15分,第3小题10分,共40分)
1、刘某与妻子方某生有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娶妻吴某,未生育,收养一女刘丁。次子刘乙娶妻王某,生子刘戊。幼女刘丙嫁夫陈某,生子陈戌。1983年刘乙因车祸身亡,其妻王某一年后改嫁,其子刘戊随祖父母即刘某、方某生活。1990年刘甲病故,其妻吴某及养女刘丁与刘某、方某共同生活,尽到了赡养义务。1997年刘某病重,立下自书遗嘱,指定給刘戊现金2万,房屋1间。多年好友赵玉山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1万元。同年刘某去世。经查,刘某与方某共有房屋8间(设每间价值2万元),存款20万元及家用电器等物品(折价4万元)。在遗产未分割时,刘丙去世。请问本案应如何继承?
答:刘某去世后首先将房屋8间(每间价值2万元),共为16万元,存款20万元及家用电器等物品(折价4万元),总共财产为40万元,其中的一半给其妻方某,实际刘某的遗产折价为20万元,然后按照刘某的遗嘱给刘戊现金2万元,房屋1间折价为2万元,刘某的遗嘱给刘戊为4万元,赵玉山1万元,其遗嘱共分配5万元,剩余20-5=15万元资产平均分给他的法定继承人,方某为刘某的妻子,具有法定第一继承权,得到一份遗产。刘甲的妻子在刘甲去世后尽到了赡养义务,所以具有继承权,得到一份遗产。刘丁作为刘甲养女,养女的收养关系合法成立的,也具有继承权,得到一份遗产。
刘乙因车祸身亡,其妻王某一年后改嫁,未尽到赡养义务,所以不具有继承权。而其子刘戊随祖父母即刘某、方某生活,具有遗产继承权,得到一份遗产。因为在遗产未分割时,刘丙去世,而刘丙实在此之后去世,所以她的份额由其丈夫陈某代继承。共为3万元。但其中的1.5万元,因为刘丙去世,需要分成三份,分给其母亲,其丈夫代位继承,其儿子转继承。综上所述,刘某的余下的15万元遗产由其妻子方某,吴某,刘丁,刘戊,陈某和陈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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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成5份,每份3万元。所以方某继承遗产20+3+0.5=23.5万元,吴某继承遗产3万元,刘丁继承遗产3万元刘戊继承遗产3+4=7万元,陈某继承遗产1.5+0.5=2万元,陈戌继承遗产0.5万元,赵玉山继承遗产1万元。
2、某甲,1995年10月出生,某乙,1996年5月出生。两人是初中同学,中学毕业后外出谋生。2011年12月,临近年关,口袋空空,生活窘迫。两人合计去某高档小区“赚 ”上一笔就回家过年。二人分工,由某乙放哨,某甲动手,去住户家行窃,偷的高档手提电脑、照相机、苹果手机、金银饰品及现金若干,价值近5万元。出小区时被小区保安发现后被抓。 请问:(1)本案犯罪嫌疑人构成什么罪?并分析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答: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构成入室盗窃未遂罪,他们盗走价值近5万元金额,但事后被保安抓住,甲某为主犯,乙某为从犯。甲某已满16周岁,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乙某未满16周岁,对盗窃罪属于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但是甲某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甲、乙两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答:甲乙两人构成共同犯罪,因为甲某为实施盗窃行为者,乙某在此次犯罪行为中其辅助作用。本案属于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所以甲乙两人构成共同犯罪。
3、王某,女,1992年5月出生。2008年6月初中毕业后,她就到当地的一家私营企业做临时工,收入除了维持自己的生活之外,还略有积蓄。2009年12月,她用自己积攒的1000元钱给自己购买了一条金项链。她父母得知后,以王某尚未成年不能购买如此贵重的物品为由,要求商店退货退款。她父母的要求应否得到支持? 答:王某已经年满17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养活自己,属于法律上拟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购买金项链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商场有权拒绝王某父母的要求。
三、论述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论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条件。
答: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确定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我国民法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所构成。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指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具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其特征如下:
1、以过错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以过错为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若行人没有过错,则即使其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其也并不承担民事责任。
2、以过错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在数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各个当事人的责任范围应以其过错程度为依据。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因为故意和重大过失而导致责任的加重,也可以因为没有过错或过错轻微而导致责任的免除或减轻。 3、在举证责任问题上,采取“谁主张,主举证”的归则。 即在适用过错责任时,原告应就被告的过错问题进行举证,若其不能证明被告具有过错,则原告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二、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是指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过错推定实际上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因为过错推定以确定过错为目的,在责任的构成要件上与过错责任原则一样,均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