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责任认定书的审查采纳问题 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指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 13:26:3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法院对责任认定书的审查采纳问题

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指引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

33、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系民事诉讼证据,未经审查认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4、经审查认定的责任认定书所确定的事故责任,系对事故各方过失在造成事故原因力的分析,应据此结合其他多方面因素确定各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份额。

2005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实施意见 三、责任认定:

对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认为合理的,依照该责任认定确认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给受害方计算赔偿;认为不准确的,法院可不予采信,以法院审查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在决定不予采信之前应征求交警部门意见,妥善处理。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伤残评定,也按上述原则处理。

2009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条交警部门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部门,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应作为重要的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审查使用。审理中如无足够的相反证据,一般应认定其效力。对事故责任认定确有错误的,可与交警部门进行必要的联系听取意见后,依法重新确定各方的责任。

2002 内蒙古全区法院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 13、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行政违章责任的划分,不应作为确认当事人过失程度、承担民事责任大小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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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时,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由人民法院以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确定当事人的过失程度。 14、在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判断交通事故当事人过失程度及赔偿责任比例时,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效力按以下原则掌握: (1)机动车辆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以将公安机关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作为判断双方过失比例的依据。

(2)机动车辆与行人或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不能将公安机关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作为双方过失比例相抵的唯一依据,而应结合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形,按照优者负担、照顾弱者的原则合理相抵,相应减轻加害方的责任。 受害人如年满70周岁,或不满10周岁,或系残疾人,不能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2003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的会议纪要

31,人民法院审理因道路交通事故提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将公安机关就该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书及伤残评定作为定案的证据及赔偿的依据。如果经审查认为该责任认定或伤残评定却属不妥,不予采信的,应以人民法院所查实的为准。 2008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二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但当事人提供证据足以证明该责任认定与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责任。

2006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问26:如何看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作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如果案件在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仍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内容不符合该法的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直接的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符合客观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直接确定双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01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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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认定行为人交通事故责任的,应当根据现场勘查、调查情况、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在认真审查其他当事人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的前提下作出结论。

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对上述结论的证明效力提出质疑的,人民法院应要求质疑者提供相应的证据;质疑者没有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结合案中其他证据确认结论的证明效力。

19、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关于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以及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认定是否准确。

20、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事故认定书时,如存在技术性疑问,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技术性解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确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应当通知作出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民警出庭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如发现事故认定书存在问题或者作出事故认定的依据不够充分或者认定结论确有不当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作出事故认定书,但已经过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程序的除外。

经过上述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仍对事故认定书存有疑问的,可以通过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商请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公安机关相关内部规定实施执法监督,提出相应意见。

21、人民法院经审查后有充分理由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重大错误,可以对认定书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但应当在判决书中详细说明不予确认的理由。 本案意见分歧点在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效力问题,即能否根据案件事实依法对事故责任重新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仅是一种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驶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亦可以作为法院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或判决的依据。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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