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野考古工作规程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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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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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 时间:2005-9-1 12:00:00【大 中 小】

(文化部1984年5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田野考古工作是考古学研究的基础,也是保护古代文化遗存的重要手段。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确保田野考古工作符合科学要求,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田野考古工作进行领队负责制。领队对执行本规程负有完全责任。每个考古工作者都必须遵守纪律、坚守岗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尊重客观实际的工作作风,模范执行和积极宣传《文物保护法》。

第二章 考古调查与考古钻探

第三条 考古调查

考古调查主要指地面踏察,一般分为区域普查和专题调查。 1、调查前须拟定调查工作方案,做好资料和物质准备。

2、调查必须实地勘查,按照《田野考古调查记录表》所列项目逐一填写,或按要点另写出详尽的文字记录。

3、将调查对象的准确位置标注在地图上,对其全貌和重要的局部摄影、绘图、重要的碑刻、题记等应取拓片。捶拓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文物安全。 4、认真采集各类标本,力求全面反映遗存内涵。

5、必要时可适当铲平断面或进行个别孔穴钻探,以了解遗存的范围及堆积情况,但不得随意乱挖。

6、对调查对象要逐一编号。调查所得的全部资料应登记、存档。

7、及时写出调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工作经过、主要收获、初步认识、存在问题,以及对今后保护和科研工作的建议等。 第四条 考古钻探

考古钻探是田野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进行时应慎重,尽量减少对古代遗存的损伤。 1、探孔必须保持规整,孔穴要用纯土填实。 2、墓葬一般以探到墓口为宜。遗址的布孔不宜过密。 3、绘制探孔分布图,写出探孔记录,采集探孔遗物。

4、探明的遗迹现象要写出文字记录,内容包括:分布范围、层位、结构、年代等。测绘平、剖面图。

5、写出钻探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工作经过、主要收获、初步认识、问题和建议等。

6、提倡对各种无损伤探测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第三章 遗址发掘

第五条 领队职责

工地领队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1、组织各项发掘准备工作。 2、确定发掘区、布方及编号。

3、指定探方、工地库房和其他工作的负责人。

4、协调各探方发掘进程,掌握全发掘区的地层划分。保证重要遗迹或遗迹群体的完整。对各种遗迹予以确认、编号及验收。

5、对发掘中的疑难问题组织现场讨论,并做出最后决定。 6、决定发掘工作中的其他有关技术问题。 7、写工地工作日记。主持绘制发掘区平、剖面图。 8、主持对全部发掘资料的审查、清点、保管和移交等工作。 9、写出发掘工作情况总结,并对重要遗存提出保护的建议。 10、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工作事故,保障文物安全。 第六条 遗址发掘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遗址发掘必须用科学的方法揭示与记录遗存的本来面貌。

1、遗址发掘一般采用探方(沟)法。探方(沟)一般取正方向(磁针指向)。探方面积一般为5×5m2,探沟面积一般为2×10m2,根据遗存的不同和需要亦可适当放大或缩小。探方的西南角为探方的坐标基点。探方的东边和北边各留宽1m的隔梁。东北角1×1m2为关键柱。重要遗址应设立永久性总坐标基点。

2、根据土质、土色和其他现象划分地层和遗迹单位,由晚及早,逐一揭露。必须注意遗存间的关系。

3、一个遗址的探方、遗迹要统一编号,多次发掘的遗址要避免重复编号。 4、每个探方及相邻探方平、剖面地层、遗迹现象必须吻合。

5、跨探方的遗迹单位应由领队指定一方主持处理和记录。需要打掉隔梁时,应征得领队同意。绘好剖面图后方可进行。

6、较大或较复杂的遗迹现象,应采取分部揭露的方法,如先发掘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 7、重要遗迹如需解剖时,应在仔细观察记录、绘图、照相之后进行,必要时可做模型。重要遗物应在记录、绘图、照相之后起取。

8、探方负责人必须亲自动手划分地层和处理重要遗迹、遗物,做好记录。

9、发掘工地必须整洁有序,严防不同地层或遗迹单位的遗物相混杂。发掘完毕,无特殊原因或需要,必须回填。

第七条 出土遗物处理

1、地层及遗迹单位的遗物应全部采集,标明单位。器物标本(指石、骨、蚌、金属、漆木器,完整或能复原的陶、瓷器,以及其他重要或特殊的遗物)需要单独包装。对难以分清归属的遗物可作参考品或归于较晚的单位。

2、器物号以探方(沟)的层次或遗迹为单位编排。如层次或遗迹的编号变动,器物号须相应更改。

3、发掘工地应设立库房,由专人负责。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入库遗物不乱、不损和安全。 4、工地难以处理的遗物要尽快邀请或送交有关专业人员处理。 第八条 测定标本采集

注意采集碳十四、热释光、古地磁等年代测定标本;注意采集孢子花粉等反映当时自然环境的标

本。

第九条 遗址资料记录。

1、探方、地层和遗迹单位等使用的符号必须统一。

(1)地层根据叠压顺序,自上而下依次编为(1)、(2)、(3)、(4)、(5)……。 (2)探方和遗迹单位符号一般采用其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如:

探方(沟)--T 灰炕--H 房屋--F 沟--G 灶--Z 窑--Y 路--L 墓葬--M 井--J 2、文字资料必须合乎记录要点,字迹工整。

(1)坚持写探方发掘日记。内容包括:日期、工作情况、重要遗迹遗物的描述与处理、疑难问题的判断与处理(附草图)、器物标本的临时登记等。

(2)探方发掘完毕,立即写出探方记录和遗迹记录,填写器物标本登记表。 (3)探方和遗迹记录应使用统一印制的记录本填写。一式二份。 3、绘图资料要求准确无误,图面清晰、干净,一式二份。

(1)发掘区图包括:位置图和总平、剖面图。平、剖面图要互相吻合。总剖面图要以遗址总座标基点确定水平基线。

(2)探方图包括:平面和四壁剖面图,其他必要附加的平、剖面图,一般比例为1:50。剖面图要以探方座标基点确定水平基线。其他要求同发掘区图。

(3)遗迹图包括:平、剖面(或剖视)图,其他必要附加的平、剖面(或剖视)图,一般比例为1:20。

(4)每幅图必须注明图号、图名、磁针方向、比例、图例、绘制日期、绘图人和必要的说明。 4、摄影资料必须保证质量和数量。

(1)发掘前要拍摄地貌全景。发掘中的各个阶段要拍摄发掘区全景。

(2)凡遗迹和重要遗物出土情况都要摄影,有的还要拍摄特写照片。对同一对象要进行不同角度与不同感光的重复拍摄。重要的遗迹现象,须在确认摄影资料合乎要求后方继续清理。 (3)摄影要填写登记表。

(4)大面积的考古调查发掘,提倡拍摄或利用航空照片,拍摄电影、录相等。 5、上述资料以探方或遗迹为单位存档。 第四章 墓葬发掘

第十条 领队职责和工作基本原则

墓葬发掘的领队职责和工作基本原则与遗址发掘相同。

墓葬发掘要注意墓地的平面布局、墓葬与相关遗迹的联系等,并应特别注意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墓葬封土

1、墓葬封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全部掘除、部分掘除或保留。

2、发掘封土前,应注意封土及其周围有关的遗存,并完成绘图、摄影、文字记录等工作。 3、发掘封土应分部进行,详细观察封土结构,注意封土与建墓、葬俗有关的遗存,做好资料工作。

第十二条 土圹竖穴墓的发掘

1、排列密集、关系复杂或与遗址交叠的墓葬,应采用探方法,按遗址发掘的要求,逐层清理,直至生土。

2、必须搞清墓葬的层位关系,确认墓口界限,方可下挖。要注意区分盗洞、扰洞及其遗留的物品。

3、填土应逐层发掘,注意填土的结构及与建墓、葬俗有关的遗存。遗物应全部收集。 4、墓穴(包括墓道、墓室)的清理要注意脚窝、工具痕迹、二层台、壁龛、腰坑等与建墓、葬俗有关的遗迹。要特别注意葬具及其他遗物的朽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