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变更、延期、异地加工、不作价设备、外发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9/27 8:20:4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一部分 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变更、延期、异地加工、不作价设备、外发加工、料件串换

(一)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1、需提交的材料: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进料加工合同备案需在批准证上加盖国税局印章)、《进口料件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 (2)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在其《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内再次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部门可以收取加盖本企业印章的《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3)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4)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签订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委托加工合同; (5)《登记手册》(加盖经营单位公章);《合同执行情况表》;预录入计算机后打印的《合同备案呈批表》;

(6)按规定需提供的其他单证。(如:成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及成品所需料件消耗定额说明;属国家管制商品,需交验有关部门的批件等) 2、新办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需单证 (1)加工企业:

A、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盖章);

B、加工企业的《对外加工企业登记表》; C、《对外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通知书》; D、《企业印章印签备案表》。 (2)经营单位:

A、国家主管部门准予开展进出口业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B、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盖章);

C、海关签发的《报关注册证明书》复印件;

D、基本帐户开立证明正本或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E、《企业印章印签备案表》。

(3)外商投资企业还需递交《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表》。

(二)5000美元以下进口辅料免税

需提交的材料:

1、进口、出口合同(加盖公司公章); 2、进口商业发票装箱单; 3、《5000美元以下78种列名辅料免税申请表》(加盖公章)。 注:以上单证均需一式二份。

(三)合同变更备案

需提交的材料: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2、经营企业填写的《延期变更申请表》;(附件一) 3、原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

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如申请报告、变更合同及发票等)

(四)加工贸易手册延期

需提交的材料: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2、《变更延期申请表》;(附件一)

3、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如:延期合同或双方函电等)。

(五)异地加工备案

需提交的材料:

1、经营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2、加工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正本或加盖企业印章的

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附件二)

4、双方企业签订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 5、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六)不作价设备

需提交的材料: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2、列明不作价条款的加工贸易合同或协议; 3、预录入公司打印的《企业加工合同备案表》; 4、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七)外发加工

需提交的材料:

1、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附件三); 2、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 3、海关按照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八)加工贸易分册和续册

需提交的材料:

1、办理加工贸易分册申请;

2、已预录入的《加工贸易分册呈报表》; 3、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总册); 4、按规定需提供的其他单证。

(九)料件串换

需提交的材料:

1、办理加工贸易料件串换申请; 2、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3、按规定需提供的其他单证。

第二部分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审批

一、需提交的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 2、转入、转出企业双方的加工贸易手册(正本或复印件); 3、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申请报告; 4、双方结转合同、发票、;

5、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限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暂缓); 6、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结转货物收发货单》备查)。

第三部分 加工贸易合同核销、内销补税、余料结转、注销手册、货物放弃

(一)加工贸易合同核销

需提交的材料:

1、经营企业填制的《加工贸易核销申请表》;(加盖公章及有关人员签字) 2、经营企业的加工贸易手册,包括分册、续册; 3、加工贸易专用进出口报关单;

4、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如排料图、工艺流程等)

(二)内销补税

需提交的材料:

1、商务主管部门(原合同审批机关的上一级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2、经营企业申请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书面材料; 3、加工贸易手册;

4、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如:进口报关单及原始进口发票;属于进口许可证或进口登记证明管理的商品还应补办相关批件等)。

(三)剩余料件结转

需提交的材料:

1、经营企业申请剩余料件结转的书面材料;转入、转出《登记手册》; 2、经营企业拟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 3、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四)手册遗失

需提交的材料:

1、经营企业关于加工贸易手册遗失的书面报告; 2、经营企业申请核销的书面材料; 3、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单;

4、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五)注销《登记手册》

需提交的材料:

1、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加注认可意见的申请单位的书面报告;

2、企业声明没有进出口货物的书面保证(须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 3、《登记手册》;

(六)加工贸易货物放弃

需提交的材料:

1、经营企业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书面材料; 2、经营企业拟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清单; 3、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如来料加工进口料件须有料件所有者申明放弃的书面证明)

第四部分 保税仓库审批 一、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四)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五)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六)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 (七)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保税仓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四)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六)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七)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