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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莆政综[2007]230号 【发布部门】莆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26 【实施日期】2007.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07〕2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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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资金的安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和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情况,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并授权市直(含城厢、北岸管委会、湄洲岛管委会)、仙游、涵江、荔城、秀屿五个管理部分别负责其辖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辖区开展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须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确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委托办理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必须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上年度住房公积金预算执行情况》及编制《当年度住房公积金预算》,并提交管委会审议。
第六条 凡本市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 2 / 4
及其在职职工都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持单位成立批文或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和经办人身份证,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委托银行要建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与比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
各县区(管委会)、各单位应按省政府批准的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规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法。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专户,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