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简介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 20:26:3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简介

一、建立计划生育家特别扶助制度的意义

特别扶助制度是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新的组成部分,由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对实行计划生育且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家庭给予资金扶助、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 二、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程序

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都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 本人申请。申请纳入扶助范围的对象,应在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子女死亡证明或子女《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

2、 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审议通过的扶助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和所在村(居)民小组张榜公示10日。公示结束后,村(居)民委员会将申请人的证件及证明材料等于2月10日前上报镇政府、社区工作站办事处;

3、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工作站初审。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工作站对村(居)委会呈报的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入户核实,然后将申报材料于3月10日前上报区卫生计生局。

4、 区卫生计生局审批并公布;区卫生计生局对上报的拟扶助对象进行审批,并将审批通过的名单批复到乡镇(社区工作站办事处),由乡镇(社区工作站办事处)印发至各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区卫生计生局根据最终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档案,为其办理《扶助证》

5、 省、市卫生计生委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 区卫生计生局年审。区卫生计生局每年要组织镇(社区办事处)计生办对扶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查验扶助对象状况、扶助金领取情况,并在其《扶助证》上加盖年审专用章。

三、特别扶助对象条件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 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以个人为单位确认。 四、特别扶助金的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特别扶助金的标准是每人每月34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特别扶助金的标准是每人每月27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