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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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文 件

国质检锅[2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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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二00二年一月九日

主题词:电梯 检验 规程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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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2年1月14日印发 附件: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 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

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

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梯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