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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修订)(通劳[2007]34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集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工资政策对企业工资总额进行管理和控制。包括企业工资总额的核定、使用和管理、检查监督。 第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
2.坚持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
3.坚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行宏观调控,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增强集团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工资总额的确定
第六条 集团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包括三级企业)实行工效挂钩管理。工资总额按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确定。对特殊性质的企业、经集团公司同意,工资总额由集团公司确定。
第七条 国家对集团公司按照“总挂总提”办法核定工效挂钩工资总额。集团公司在国家核定的额度内按照企业绩效核定企业工资总额。
第八条 新建企业当年工资总额由集团公司根据人员状况、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核定。当年工资总额单列。
第三章 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
第九条 强化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对工资增长的约束作用,当年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第十条 集团公司对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总额——清算总额——最终清算总额的程序控制。
1.年初根据集团公司批准的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结合对各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最终清算结果,测算出各企业当年预计工效挂钩工资总额,批复各企业作为年度工资总额执行预算。各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工资总额执行预算控制使用。
2.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各企业预测本年度利润总额和企业综合评价结果,确定挂钩浮动比例,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清算工资总额,经集团公司审定批复后,将清算工资总额进入当年成本费用。
3.年度财务决算结束后,集团公司再根据各企业当年实际利润和企业评价结果对企业工资总额进行最终清算,并通知各企业。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将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效益指标和最终清算的工资总额在考虑国家允许的因素调整后作为下一年度的工效挂钩
基数。
第十二条 从2007年起集团公司各工效挂钩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利润单项指标挂钩办法。集团公司将积极探索不同性质企业工资总额挂钩方式,调控企业工资总额。
第十三条 企业要统筹兼顾,制定合理的分配制度。企业工资发放数不得突破集团公司最终清算(或确定)的通知数。对超发工资总额的单位,除在下一年度工资总额中扣除外,集团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按超提工资总额与集团公司最终清算(或确定)的通知使用的工资总额比例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主管领导绩效薪酬;对实提工资总额小于最终清算应提(或确定)的工资总额部分,来年不予补足。 第十四条 企业要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和国家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计提和使用工资总额。
第十五条 企业要加强对工资总额的管理,在集团公司批准的工资总额之外,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企业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企业职工的所有增资,要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对企业工资总额实施综合管理。各企业要建立健全工资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劳动组织、劳动定额、人工成本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工资对职工劳动积极性的激励作用。
第十七条 企业要建立与本企业性质特点相适应的基本工资制度和分配方式,强化对企业关键人才、重要岗位的有效激励,打破企业内部分配的平均主义,逐步建立健全与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和生产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