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省级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5 21:16:1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省级设立行政事

业性收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辽财税[2017]38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7.07.24 【实施日期】2017.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省级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辽财税〔2017〕387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财政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实行普遍性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的收费管理措施和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清理规范省级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停征、调整12项

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停征、调整一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如下: (一)取消2项。

省委机要局的密钥服务费,人防部门的人防工程四项费用。 1 / 2

(二)停征1项。

省工业特种资源保护办公室的镁资源保护费。 (三)调整9项。

1.新闻广电部门的有线电视初装费、有线电视月租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2.住建部门的垃圾排放管理费、居民卫生费,对已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不再征收;对未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仍继续征收,同时并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管理,继续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3.对5项属于资源(资产)补偿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包括:人防部门的工事使用费(平战结合收入)、人防工程拆迁补建费,交通部门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住建部门的市政设施、道路、绿地、园林损坏补偿费,海洋渔业部门的海蜇资源损失赔偿费。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由双方协商议定。

对取消、停征、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擅自改变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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