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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5.08.12 【实施日期】1995.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82号)
《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已经1995年8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二日
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督促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 1 / 3
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和负有行政执法任务的国家有关部门所属驻鄂机关(含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被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工作机构和下级工作部门,依法主管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州、县(含市辖区、林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
》的规定执行。
国家有关部门驻鄂行政执法机关,在省人民政府和国家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掌握和汇总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情况。
县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 2 / 3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对被监督检查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其内容是:
(一)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及存在的问题;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五)行政执法的协调与督查;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清理; (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检查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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