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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系统全面推行规范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人社发[2012]358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6.13 【实施日期】2012.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面推行规范行使行政

许可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2]358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严格行政许可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和人民满意单位,根据《行政许可法 》、杭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杭依办〔2010〕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指导规则>的通知》(杭府法〔2011〕2号)精神和《杭州市2012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杭政办函〔2012〕87号)要求,现就在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全面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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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依法行政、以人为本,全面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推动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依法、规范、合理行使,为推动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实现新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任务

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通过对行政许可裁量权的正确定性和裁量空间的合理确定,细化量化行政许可裁量权,推动行政许可裁量权依法、规范、合理、有序行使,建立起行政许可裁量权的规范机制,确保实现行政许可裁量权规范运行,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推进公开、公平、公正执法。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 (2012年7月底前)

召开全市系统规范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工作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召开会议,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局。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7月-11月)

各单位要按照市局制定的《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操作细则(试行)》要求,对本单位行使行政裁量权的条件、运行的程序、决定的形式、送达和反馈等作出明确规范。具体要求是:

(1)规范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对表述模糊、文字可作多种理解以及存在“量身定造”倾向、在规定之外抬高或降低“门槛”的条件作出规范。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不能量化的予以明确定性或定义,以统一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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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行政许可过程(含监督检查)。对可以在一定幅度内自主判断事实、作出或

不作出决定的内容,明确判断事实的标准作出规范,明确规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情形、程序、时限以及告知、反馈方式。

(3)规范行政许可方式。对适用集中办理、网上办理、并联办理、市场化运作和竞争择优机制的许可项目作出规范,并对时限和环节进行优化精简,编制流程图。

(4)规范行政许可项目所作出的承诺(包括许可程序、时限、环节及行使条件等)。 (三)总结完善阶段 (2012年11月下旬)

对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工作进行总结,根据法规规章、上级要求和实施情况对《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操作细则(试行)》进行修订完善,并将实施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 各单位于11月上旬对实施情况作出自查总结,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报市局。

四、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

各单位要按照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简化程序、采取便民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在实施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许可时在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时限等方面不得使用不同标准和要求。

(1)除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的许可条件以外,不得擅自增设或创设许可条件。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不够明确的,应将属于裁量的条件加以具体化。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存在一定幅度的,一般按最低标准执行。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程序、许可时限上有幅度的,应当列明不同情况,以及相应情况下的许可程序要求、许可时限。 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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