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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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湖南文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文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全校学生 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 第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科学文化 知识,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成为热爱祖国,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合格人才。

(二)发挥联系学校部门和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学校有关学生 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利益,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 求,推动校园民主建设。

(三)倡导和组织广大同学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创造良好的 学习、生活环境。

(四)指导学生组织广大同学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推动校园 文明建设,创造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学院学生代 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条 组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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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一)湖南文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由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 (二)湖南文理学院代表大会每两年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 会;特殊情况下,由常务委员会提议,报请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 或延期举行。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由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校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正式代表出席 才能召开,决议应得到与会正式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始得通过。 第五条 选举制度。

(一)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团、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由各学院推 荐或本人自荐,经面试、考核之后,确定参加竞选的候选人。 (二)候选人有义务接受学代表的监督和质询。

(三)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应至少比应当选人数多10%;候选 人所得赞成票数必须达到有效选票数的一半以上始得当选。 (四)如在选举中出现特殊情况,由大会主席团视情况而定。 第六条 学代表。

(一)学生代表大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学生,全体学生通过学代表行使 权利。

(二)由各学院各班委民主选举产生一名学代表,具体名额分配及列席名 额由学生代表大会筹委会公布。 (三)学代表每届的任期为两年。 (四)学代表行使以下权利。

1.学代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学代表有对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学生会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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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见、建议的权利。

3.学代表享有对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学生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批 评的权利。

4.学代表对学校工作享有提出学生提案的权利。 (五)学代表须履行以下义务。

1.学代表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同学的利益。

2.学代表有维护学生代表大会声誉、执行大会决议的义务。 3.学代表有义务协助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学代表如拒不履行代表义务或者犯有严重的错误,学生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可以经过讨论决定终止其学生代表资格。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为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学 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校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团和各学院 (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组成,主任团成员由全校学生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各院(系)的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由各学院学生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集体负责制。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负责增补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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