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4 18:01:0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
法(2018修正)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1.23 【实施日期】2018.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 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将集中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建设纳入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规划,并逐步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 1 / 3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国内外合作,推进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利用过程中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分级分类管理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分级分类管理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测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承担。监测机构应当对其监测结果负责。
第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纳入生产经营管理,采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第七条 固体废物可以回收利用的,应当自行回收利用;不回收利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回收利用或者无偿提供给有能力的单位利用。
固体废物不能回收利用的,必须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置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能力、资质的单位处置。
有能力处置而不处置或者无能力处置又不委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或者资质的单位代为处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者承担。处置费用的标准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将固体废物委托无相应处置能力、资质的单位处置。
第八条 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 / 3
(一)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防水、防火、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的设施和场所,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二)有符合收集、贮存、处置要求的管理人员和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和排放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置设施、场所应当严格管理并定期维护,不得造成污染。
第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生活饮用水源地、基本农田保护区、交通干线两侧二公里的可视范围内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
第十一条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停止使用或者关闭的,必须对有关设备、残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妥善处理,消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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