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4 3:42:0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重庆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本办法经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委员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财政部、教育部、重庆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规定,保证评选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根据国家和学校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在校全日制非定向培养研究生(含一到三年级的硕士研究生,一到四年级的博士研究生)申请和评定国家奖学金工作。

第三条 设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评定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院评定委员会由学院院长为主任,党委书记为副主任,主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各学科负责人、研究生管理教师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组成。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学院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六)严格遵守国家法纪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第五条 一到三年级在读的硕士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除应满足第四条基本条件之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习成绩平均分分以上,该成绩以研究生教务系统自动生成成绩为准,但是研究生第一学年第一学期不作此要求;

(二)入学前后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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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公开刊物发表文章篇以上; (四)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除参加各种培训获得奖励的外,获得校级以上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会主席、研究生分团委书记、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区级奖励等同于校级)的;

. 获得重庆大学研究生辩论赛季军以上团队成员(成员认定以报名表为准); . 获得校级英语演讲比赛三等奖以上奖励的; . 获得挑战杯市级优秀奖以上奖励的;

. 获得省级或全国性法学会征文优秀奖以上奖励的;

. 获得吉赛普国际模拟法庭辩论赛中国赛区三等奖以上团队成员; 为社会、学校或者学院作出突出贡献者;

第六条 一到四年级在读博士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除应满足第四条基本条件之外的,还应当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一)在或及以上级别刊物发表文章篇以上的; (二)在全国性法学会征文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的。

第七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参评: (一)违反法律和校纪校规并受到相关处分的; (二)有一门以上课程补考的;

(三)参加中期考核未通过或论文提交评阅,答辩未通过的; (四)评审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不服从学校,导师工作安排或者经常不参加公益和学术活动的; (六)按照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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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人须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以下材料一式一份,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请奖学金:

(一)研究生教务系统打印的成绩单并附本人学位课平均成绩,由研究生办公室打印并由本人签名确认;

(二)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应提交原件及相应部分内容的复印件,包括封面、目录、 (三)社会公益活动、奖励、表彰等应有相关证明材料。

(四)已经得过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提交的加分材料从上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之后起算认定,没有得过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提交的加分材料从入学时起算认定。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总分计算公式为:总分基础分总加分。

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研究生,评审的基础分为分,加分部分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逐一加分。每位硕士生获得的加分,以在读期间获得的各项加分值计算评审当年的加分分数,不重复、累计计算加分。同类奖励,以最高级别为加分标准;同等级别奖励不累计计算加分。

第十条 科研成果按照下列标准认定:

(一)认定的科研成果必须是以重庆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申请人为第一署名人;或导师为第一署名人,申请人为第二署名人。

(二)文章必须在学术期刊上正式公开发表。下列文章不视为成果:只有用稿通知的文章、非以书代刊的文章,内部刊物发表的文章、网络上发表的文章。

(三)发表的学术论文被奖助金评审委员会认定为抄袭的,不享受加分;被认定为重复发表的,按其中高级别杂志计算评定;杂志级别相同的,按一篇计算评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各项加分项,按照下列分值规则加分: (一)发表论文加分规则:

.发表于一般刊物每篇加分,最高加分; .发表于北大核心每篇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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