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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6 8:12:5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房地产项目委托代建协议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开发建设“ ”项目(下称“本项目”)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下称:本协议),以明确责任,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本项目名称:项目暂定名为“彭城1号”,项目最终命名以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

2、本项目位置:本项目位于 。

3、本项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用地面积 平方米(约 亩),规划用地性质为 商住 用地,土地使用年限 年,规划容积率 ,覆盖率 ,项目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地上 层(包括住宅面积 平方米、底层商业面积

平方米),地下二层(面积 平方米)。 4、本项目相关技术资料详见附件一。 第二条 合作方式

1、根据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的原则,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开发建设,采用合作分工、分期实施、各司其职、自负盈亏的合作方式。

2、本项目以土地方(甲方)和代建方(乙方)的名义联合开发建设。 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提供符合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内容的商品房项目建设用地,但不参与项目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

2、甲方负责承担办理本项目开发建设前期的土地出让、规划审批、报规报建、地勘、所有施工图纸设计等一切相关手续,并承担其相应费用。

3、甲方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 个月以内,应依法取得本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设计通知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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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书》并承担其相关费用。如甲方不能按时取得上述许可及相关合法资质,或因前期工作中所产生的纠纷影响到项目后期的建设,应按本协议第七条第一款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保证本项目的各项规划指标与本协议第一条的内容一致,并负责取得取得本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全力配合乙方建设中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5、甲方负责承担本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各项规费与配套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垃圾处理、绿化、人防、消防等费用)、图纸设计费,以及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白蚁防治、商混、墙改、档案整理等费用)。

6、甲方负责将毛地转化为净地的投资建设。甲方保证在 年 月底前完成场地平整使土地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并于 年

月底前完成“七通一平”工作(具备给水、排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暖气、通天燃气或煤气、以及场地平整的条件)。

7、甲方应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第一期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移交本项目地块以及现场临时供水、供电接驳位置,并保证本项目用地无界址纠纷,产权明晰,无抵押等他项权利。

8、甲方将本项目土地使用权向乙方所投入资金及其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有权部门进行登记。

9、甲方应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移交方式向乙方移交相关的行政手续与本项目的全部资料与图纸文件。

10、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负责同施工现场周边关系的协调,排除项目周边单位或居民对乙方正当开发建设工作的干扰,保证乙方开发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11、甲方负责承担本项目在本协议签订以前所涉及的一切法律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

12、甲方公司和个人的债权债务与本项目无关。

13、在签订合同时,如甲方未告知乙方土地已用作抵押或融资,视同为甲方违约,按第七条第一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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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甲方应为购房者申请按揭贷款提供银行认可的阶段性担保。 第四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项目投资本金及收益。

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对本项目具有独立的开发权与经营权,独立开展本项目的开发建设与营销工作,并享有按合同第五条约定全部收益。

3、乙方承担本项目开发建设期间所涉及本项目一切有关债权债务。 乙方在本项目完成后负责向甲方交回甲方所提供的相关行政手续。 5、乙方提供本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的全部开发建设资金,在乙方全面履行代建协议后,建设开发中可以利用已取得的项目土地证作为本项目的在建工程抵押物向金融部门融资以降低乙方代建工程融资成本。

6、负责本项目的开发建设及经营管理工作,包括选择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单位、销售代理单位,以乙方名义分别与上述单位签订并履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及有关建筑装饰材料、设施、设备的《买卖合同》、《委托销售代理合同》等。

7、乙方承担本项目销售费用。销售费用包括广告费用、委托销售代理费及其他为销售房屋而支出的费用。

8、乙方负责承担办理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此基础上进行本项目开发修建及房屋出售。

第五条 款项支付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工作日以内,甲乙双方在 银行设立共管帐户 。

2、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向共管账户汇入人民币 万元(第一期款),作为乙方向本项目投入的前期开发准备金,并在开发手续完成后用作于本项目的启动资金;待一切手续齐备并具备开发及施工条件后乙方再汇入人民币 万元(第二期款),作为本项目的开发后续资金。

3、乙方按已出售建筑面积(正负零以上)作为支付甲方前期土地成本及收益的依据,乙方享有除支付给甲方每平方米 元的前期土地成本及收益后的全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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