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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6 16:59:2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基本方式

★物权变动的公示,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但所有权特殊的取得方式中有:征收、没收、法院判决、法承担法律责任

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①矿藏、水流、海域。②城市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仲裁委员会裁决,这些法律文书生效时即发生所有权的变动,不以过户登记时间为准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权能包括: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

占有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所有物为事实上管领、控制的权能

使用权能:是指依所有物的性能或用途,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的权能

收益权能:是指收取标的物所产生的新增经济利益的权能

处分权能: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其命运的权能

所有权的分类:①根据所有权的主体,分为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②根据所有权的客体,分为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

不动产所有权包括:土地所有权、建筑物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的特点:①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②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具有限定性。③土地所有权的交易具有禁止性。④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具有特殊性 建筑物所有权:是指以各种类型的建筑物为客体的不动产所有权

建筑物所有权包括:普通建筑物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所有权受限制的情形:①国家有权依法征收、征用所有权人的不动产和动产。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国家有权依法征收或征用所有权人的不动产或动产。②接受相邻关系人的限制。所有权人应当容忍他人对其所有物为一定限度内的“妨碍”行为,为相邻关系人在用水、通行、排水、铺设管线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除非相邻关系人对其造成损害,不得向相邻关系人请求支付任何费用。③接受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或作为义务的限制。所有权人不得任意实施某种自由支配行为,或者于一定情况下不仅有行使其所有权的权利,而且还负有积极行使的义务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所有权的特点:①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②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而不受限制,而且有些财产属于国家专有。③国家所有权的取得方法具有特殊性。如征收、没收、税收等。④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具有特殊性。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⑤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例如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的土地。③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④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⑤无线电频谱资源。⑥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⑦国防资产以及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集体所有权的特点:①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多元性。②集体所有权的客观具有相对广泛性。③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具有特殊要求。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①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②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③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④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私人所有权:是指私人依法对其合法取得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私人所有权的特点:①私人所有权的主体是私人。②私人所有权的客体包括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③私人所有权通过劳动及其他合法方式获得

法人所有权:是指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点: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特殊性。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复合性。即该权利为专有权、共有权及管理权复合而成的特别所有权;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多重身份性

专有部分的专有权: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建筑区划内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的条件:①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②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③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分包括:⒈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⒉建筑规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按以下规定明确其归属:①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理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①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

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②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③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共有部分的管理权:是指业主基于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管理而享有的权利

业主的管理权包括的内容:⒈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⒉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①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②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③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④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共有的种类: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 按份共有的特点:除具有共有的共同特点外,还具有:①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之上。②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③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

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相比的特点: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的共同关系为前提、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他管理人;⑤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⑥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⑦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⒊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⒍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⒎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业主请求公布查阅的情况和资料: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②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③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适用和收益情况。④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⑤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①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②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③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④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其他共有部分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的特点:①相邻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数性;②相邻关系的标的物具有相邻性;③相邻关系的产生具有法定性;④相邻关系的内容具有复杂性;⑤相邻关系的客体具有特殊性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共有的特征:①共有主体的多数性。即两人以上;②共有客体的同一性。即同一项财产,可为集合财产;③共有内容的双重性。即存在对内对外双重属性;④共有权的联合性。即所有权的联合,而不是独立的所有权类型;⑤共有产生原因的共同性。不外乎合伙关系、家庭关系、夫妻关系等。 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包括:①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②共有物的管理。③共有物的处分。④应有部分的处分。⑤共有物的费用负担

共有物分割的原则:遵循约定原则、分割自由原则、物尽其用原则、平等协商原则

共有物的分割方法:实物分割、折价补偿、变价分割实物分割: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物进行实体分割,由各共有人取得分割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折价补偿:是指由某个共有人取得共有物的所有权,并由该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补偿其应取得部分的价值

变价分割:是指将共有物出卖而由共有人分配价金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有偿转让于善意第三人时,该第三人即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①标的物须为动产或不动产。法律禁止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②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③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④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⑤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登记

善意取得的效力表现在:①受让人与原所有权人之间的效力:受让人取得受让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在受让人与原所有权人之间发生物权变动。②转让人与原所有权人之间的效力: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善意取得在转让人与原所有权人之间发生债权关系

善意取得中原所有权人向转让人请求赔偿损失可行使的权利: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拾得遗失物的成立条件:标的物须为遗失物、须有拾得的行为

遗失物的构成条件:须为有主物、须为动产、须丧失物的占有、须丧失占有非出于遗失人的本意

拾得遗失物的效力:⒈拾得人的义务:返还义务、通知和送交义务、保管义务。⒉拾得人的权利:费用偿还请求权、报酬请求权。⒊国家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或不同人的劳力与财产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物的法律状态

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形式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有形财产相互结合而形成一种新物的添附方式

附合分为: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动产与动产的附合 于从事农业生产活动。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者。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村土地。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采用家庭承包方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依法拟订承包方案、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承包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简称不动产附合,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动产与不动产相互结合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物的附合形式

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应具备的条件:①动产与不动产须相互结合,即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②动产须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即动产与不动产结合后,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使其分离,或虽能分离但花费过大。③动产与不动产应分别属于不同的人所有,同一所有权人的动产与不动产不发生附合问题

动产与动产的附合:简称动产附合,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动产相互结合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物的附合形式

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应具备的条件:①动产与动产须相互结合。②动产与动产须组成合成物,即动产与动产附合的程度须达到非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虽能分离但花费过大的程度。③附合的动产应属于不同的人所有,同一所有权人的动产不发生附合问题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物相互混杂而形成一种新物的添附形式

混合应具备的条件:①混合的各项财产须为动产。②混合物须不能识别或识别花费过大。③混合的各项动产须属于不同的所有权人

加工:是指对他人的物进行制作或改造而形成一种新物的添附形式

加工应具备的条件:①加工的标的物须为动产。②须有加工行为。③加工的物须为他人所有。④因加工而制成新物

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最先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先占的成立条件:先占物须为无主物、先占物须为动产、先占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之物,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用益物权的特点:①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即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②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即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③用益物权通常具有占有性。即以实际上支配占有用益物为成立条件;④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 用益物权的种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以及自主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点: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在方案、签订承包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点:①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特定的目的性。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③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具有限定性。④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具有期限性和流通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的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②土地界址、面积等。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④土地用途。⑤使用期限。⑥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⑦解决争议的方法 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划拨的建设用地:①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性事业用地。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⒈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①土地利用权。②权利处分权。③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所有权的取得权。④请求补偿的权利。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①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义务。②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的义务。③返还土地的义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撤销、土地灭失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后果:①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而消灭的,国家应当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③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①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集体土地。②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③宅基地使用权的目的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④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没有期限性和流通性。宅基地使用权是权利人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这一权利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土地上的住宅存在,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同时存在。同时,我国现行法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单独转让,也不允许单独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审批取得、附随取得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⒈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①土地的占有、使用权。②从事必要附属行为的权利。③附随流转权。⒉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①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义务。②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

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③服从国家、集体的统一规划的义务

地役权的特点:①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物权;②地役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③地役权具有从属性;④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地役权的消灭原因:供役地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约定的事由出现、存续期间届满、标的物灭失、目的之事实不能

★用益物权一般在不动产上设定,尽管物权法规定了动产也可以设定,但目前暂时没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在国有土地上设定,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在集体土地上,也可在国有的土地上 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依法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的特点:①担保物权具有变价受偿性。②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③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④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变价受偿性:是指担保物权是以取得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的分类:①根据担保物权的发生原因,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②根据担保物权的客体性质,分为不动产担保物权、动产担保物权与权利担保物权。③根据担保物是否转移占有,分为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与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④根据担保物权的登记与否,分为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特点:除具有变价受偿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外,还具有:①抵押权是不转移担保物占有的担保物权;②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或动产,也可以是权利;③抵押权具有特定性;④抵押权具有顺序性,即为同一财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有先后顺序,在实现抵押权时,顺序在先的优先受偿 不得抵押的财产: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登记的部门:①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②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③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主管部门。⑤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⑥以其他财产抵押的,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①须抵押权有效存在并不受限制。②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③须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 抵押权消灭的原因:①主债权消灭。②抵押人为物上保证人的,主债务转移。③抵押物灭失而无代位物。④抵押人为物上保证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或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⑤抵押权实现 共同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同一债券,于数个不同财产上设立一个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时,抵押权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最高额抵押权的特点:①最高额抵押权是为担保将来发生的债权所设立的抵押权。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是将来发生的不特定债权。③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是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④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设有最高限额

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的特殊性:①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②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③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动产浮动抵押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抵押,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时,抵押权人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动产浮动抵押权的特点:①动产浮动抵押权中的抵押人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不能设立动产浮动抵押权。②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客体限于抵押人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其他的动产、不动产、权利不能设立动产浮动抵押权。③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客体包括现有的动产以及将有的动产。④动产浮动抵押权设立后,抵押的财产出于不断变动之中,抵押人可以将抵押的原材料投入生产,也可以出卖抵押财产。同时,新增抵押财产范围内的动产也应列入抵押财产之中。可见,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客体具有不确定性。只有在具备法律规定的事由时,抵押的财产才能确定。

动产浮动抵押权的效力:①浮动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财产,而无须经抵押权人的同意。②浮动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③浮动抵押权设立后,

抵押人有权以浮动抵押的特定动产设立固定抵押权 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动产确定的情形:①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②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③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④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的特点:①质权的标的物是动产和权利。不能是不动产;②质权为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财产上设立的担保物权;③质权是由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

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动产质权效力及于的标的物范围:①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原物的从物,但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②除质权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孳息。③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代位物。④动产质权的效力及质物的添附物 转质:是指质权人为给自己的债务作担保,将质物移交于自己的债权人而设立新质权的行为

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①占有和留置质物的权利。②质物孳息的收取权。③费用偿还请求权。④质权保全权。⑤转质的权利。⑥质权的处分权。⑦优先受偿权。⑧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的义务。⑨质物的保管义务。⑩质物的返还义务

出质人的权利义务:①质物的处分权。②质物孳息的收取权。③对质权人的抗辩权。④除去侵害和返还质物请求权。⑤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动产质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质权人通过特定的方式行使质权以实现质物的价值,并从质物的价值中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法律现象

动产质权消灭的原因:主债权消灭、质物灭失而无代位物、质权的抛弃及质物的任意返还、质物占有的丧失且不能回复、质权的实现

最高额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质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情形时,质权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质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权利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有权处分的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得就该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权利质权的特点:(与动产质权相比)①权利质权的客体是权利。②权利质权涉及第三债务人。③权利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为设立条件

证券质权:是指以有价证券即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所表示的财产权利为客体的质权

基金份额:是指向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表示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对基金财产享有收益分配权等相关财产权利的凭证

知识产权质权:是指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为客体的质权

应收账款质权:是指以应收账款所表示的现有或预期债权为客体的质权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在交易活动中因提供一定的商品、服务或设施而有权收取的款项

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物的占有权、留置物的孳息收取权、留置物的必要使用权、必要费用的返还请求权、留置物变价的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人的义务:①留置物的保管义务。②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③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物所有权人的权利:留置物的处分权、赔偿请求权、返还留置物请求权、请求留置权人及时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的实现的条件:①留置权人享有留置权。②确定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③通知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债务。④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债务,也未另行提供担保

留置权的实现方式:留置物的折价和拍卖、变卖 留置物的折价:是指以一定的价格将留置物折归留置权人,也就是卖给留置权人,由留置权人出价取得留置物的所有权

留置权消灭的特殊原因:留置物占有的丧失、担保的另行提出、债权清偿期的延缓

★浮动抵押的主体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限于动产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有事实上管领力的事实状态 占有的特点:①占有的客体为物。②占有为法律所保护的事实。而不是一种权利。对占有进行保护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增进社会福利。③占有的成立须占有人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占有的分类:①根据占有是否具有法律的根据或原因,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②根据占有的人数,分为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③根据占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④根据占有人是否对标的物直接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⑤根据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占有一种法律保护的事实,而浊一种权利;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有权占有无所谓善意和恶意。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