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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6]80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01 【实施日期】2016.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

通知

(宁政办发〔2016〕8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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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工程安全和农业、农村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改革保障水安全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县级(含农垦集团)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包括承担防洪(凌)、排涝、抗旱等公益任务的库容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三级以下堤防、淤地坝、独立发挥功能的小型水闸、小型泵站;承担农田灌溉排水任务的干渠直开口及以下渠道及其配套建筑物、支沟及以下排水沟道及其配套建筑物、灌排机井、蓄水塘坝(池)、高效节灌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农村人饮供水的准公益性工程;个人或社会资本、其他经营组织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小型经营性水利工程。

第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小型水利工程基础档案。 (二)制定工程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工程划界确权及权证管理。 (四)制定工程日常维修养护标准。

(五)编制工程年度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计划。 (六)按定额标准科学测定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七)组织实施日常巡查管护和维修保养并建立巡护和维修保养档案。 2 / 3

(八)开展工程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四条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主导,根据工程功能和权属实行分级管理。

(一)县级地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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