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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婚姻家庭1

《婚姻家庭法》综合复习指导2

作者:苏东发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29更新时间:20XX-5-1916:19:45 二、复习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导论: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 识记: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家庭的含义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识记:我国新婚姻法修正思路 第三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识记: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四章亲属关系原理

识记:自然血亲,亲属和家属的区别,拟制血亲的产生 第五章婚姻的成立

识记:结婚程序、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撤销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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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婚姻的终止

识记:离婚和婚姻无效的区别,协议离婚,离婚调解书和判决书的效力

第八章亲权和亲子关系 识记:子女对父母赡养的含义 第十章扶养

识记: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的性质 第十一章监护

识记:监护人不法侵害被监护人权利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识记:救助措施的含义,识记离婚时一方变卖共同财产的,买卖行为的效力

第十三章民族、涉外、涉侨及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识记:中国人和外国人离婚的法律适用 三、判断题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2.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应适用中国法律。

3.居民委员会可以对妨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采取救助措施,但不能直接决定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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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没有举行结婚仪式前,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身份。

5.我国修正新婚姻法的基本思路是一步到位,全面完善婚姻家庭法制,在宏观意义上实现了突破。

6.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同一家庭的成员是婚姻和血缘的纽带连接在一起的,收养并不作为家庭关系发生的根据。 7.离婚与婚姻无效有很多方面都是一致的。 8.同父异母的兄弟不是自然血亲。

9.继承权是因当事人的特定身份而取得的一种期待财产权。

10.未成年子女只能随父姓。

11.社会福利机构对孤儿、弃婴和儿童的收容、养育不发生依法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12.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参考答案

1.错2.错3.对4.错5.错6.错7.错8.错9.对10.错11.对12.对名词解释复习指导 一、答题技巧

这类题型属于难度系数中等的题型,要求考生对课程中的一些重要概念作出解释,目的在于考核考生对这些名词概念的理解程度和掌握的准确性。这些名词在\课程讲解\和\概念解释\中都有明确的定义或简明的概括。这种题型的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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