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0/1 4:32:1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

摘 要:随着我国的快速发展,法律体系也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特别是在民法的保护上得到了很大的进步。见义勇为是社会进步的高尚体现,同时也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我国是一个重德行的大国,从古至今无数的见义勇为之举被广为流传,而在当下的社会发展中见义勇为却变了味道,被赋予了悲剧性的色彩,在进行见义勇为的行动上多了几分担心,路见不平的时候也不敢拔刀相助了,在当今的社会上见义勇要牵扯到法律上的很多事情,当事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本文主要是从民法保护的角度来对见义勇为加以分析研究,希望能对给大家做个参考有所裨益。

关键词:见义勇为;民法保护;法律

从辞源上对见义勇为的解释是:“对于符合正义的事情就勇敢的去行动。”最早的记录是源于《论语》中的为政篇“见义不为,无勇也”;在《宋史》里也有对于见义勇为的相关记载,其中《欧阳修传》里就有“天资刚劲,见义勇为”的记载。由此可知,见义勇为从古至今已经是我国衡量一个人道德高尚与否的重要标

准,在今天的发展过程中见义勇为更是不能或缺的一种道德行为。

1.构成见义勇为的相关要素

见义勇为的品行之所以能够传承至今是其具有着广泛的现实意义以及思想基础,它同时还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见义勇为我认为是和自身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的关系的,而是在他人的生命或者财产以及国家的相关利益和社会的秩序受到了损害或者有着不利的影响时,能够用自身的行为去进行对这些受损害的生命或财产等进行保护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上上来说应该具有以下的几个要素:第一是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第二是行为人在主观思想上要有为他人的利益维护的意思,但是这并不把保护他人的利益时自己的利益也要得到收益排除在外;第三是保护他人的利益要在客观作为的方式基础上进行的;第四是行为人并不是一定有这个约定义务抑或法定义务;第五是所做的行为是在危急的情况下作出的,有着风险性[1]。

2.当前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的不完善

在我国的民法上对于见义勇为的相关保护还没有明确的保护条例,只因为这样主要是体现在民法通则当中的相关内容上,即“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

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才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还体现在对于公民的防治侵害以及躲避危险的行为当中。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是以在一下的情形下进行保护的,一是,见义勇为者如果受到了损害是因为第三人造成的就可以用侵权损害以及赔偿的办法进行保护;二是,如果不是因为侵权的原因造成的,而这种不是侵权的因素所呈现的局面是因为第三人引起的,那么第三人就要在所引起的过错的范围内进行承担赔偿的相关责任;三是,如果是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并不是由于第三人损害的而是自然力所导致的,或者是第三人对于所损害的责任无力承担的情况下,那么可以对受益人提出适当的损失补偿。 从以上的内容中可以看出,以上三点对于在当下所处的法律环境之下那些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是有着重要的意义以及作用的,但是依然还存在着不够完善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没能体现出科学性。针对以上所做出的结论可以看出,在见义勇为者受到了损害而第三人又没有能力承担相应的赔偿时,对于法院所提出的受益人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来进行给见义勇为者赔偿的理论缺乏明确的理论上的依据,关于无因管理的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