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后重建国土资源政策答疑(共68条)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8:30:5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灾后重建国土资源政策答疑(共68条)

灾后重建国土资源政策研读

一、为支持受灾地区重建家园,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制定了哪些政策文件?使用期限是多少?

(一)国务院先后颁发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

(二)省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

(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用地免征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事宜的通知》(财综[2008]53号);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19号);

(五)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家和省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08]65号);

(六)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保障灾后重建用地加快促进全市经济恢复增长的意见》(绵国土资发[2008]126号)。

这些政策使用期限为三年。

二、地震灾后重建应遵循的方针是什么? 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三、地震灾后重建应与哪些原则相结合? (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

(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 (四)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 (五)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

(六)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四、灾后重建项目如何认定?

经受灾市、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批准并出具灾后重建立项文书,可认定为灾后重建项目。

五、灾后重建用地规模如何核定?

灾后重建中的城镇、农村、基础设施、产业建设等各项用地规模,国家和省全面纳入灾后重建总规模优先核定。并从规划上确保灾后重建的所有用地需求。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的城镇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产业项目用地等新增的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由省根据各地实际预支安排。

这些规定明确了灾后重建将根据实际需要,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将灾区的各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优先纳入重建土地利用规划。并对城镇、农村居

民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产业项目等新增的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供地。指标不足的,由省预支安排指标供地。

六、灾后重建所需用地计划指标有哪些规定? 2008年,灾后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由灾区各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可预支安排,并分类统计上报。国土资源部在国家计划指标中给予追加认定。从2009年起按灾后重建用地需求并依据耕地复垦情况,对灾区的灾后重建用地指标优先安排。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从2009年起,国家和省对灾区重建用地计划指标安排的前提条件:是根据各地完成的土地整理和复垦耕地情况安排用地指标。

七、如何解决灾后重建耕地占补平衡? 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受灾县(市)原有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以继续使用,没有占补平衡指标的县(市)城镇批次用地可以正式批复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审核意见或立项文件为依据挂账,在三年内完成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利用新增耕地核销挂账。独立选址项目按法定标准低限纳入项目预算缴纳耕地开垦费。

八、土地利用规划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怎样衔接?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包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

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市场服务体系规划、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因此,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应服从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做到相互衔接吻合。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工业生产设施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土地整理和复垦等做出规划安排。这些是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点规划内容。

九、四川省政府在优化产业布局方面对土地利用提出了什么要求?

省政府在优化产业布局方面对土地利用提出了具体要求,支持灾区县(市)恢复重建工业区。重建项目原则上向园区、集中发展区聚集,逐步形成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节约使用、环境综合治理、功能有效发挥的产业集聚发展区。

十、灾后重建哪些项目可以先行用地? 灾区过渡性安置房用地,交通、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防疫等急需用地,按临时用地优先安排,可以先行使用。 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城镇村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受灾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先行安排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期限为2008年至2010年),并

依法完善土地征用手续。

房地产开发、商业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和未纳入灾后重建规划项目的用地,不享受“边建设边报批”优惠政策。

十一、申请先行用地单独选址的工程项目符合哪些条件?

可以先行用地的单独选址控制性工程项目,需符合重建规划,并具备项目立项批准文书和核准程序;完成申请先行用地范围内土地勘测定界、地类确认、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等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十二、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的方式有哪些? 各级政府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或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

十三、过渡性安置地点的选址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过渡性安置地点的选址应选在交通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过渡性安置用地应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