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条款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5 23:25:4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投保单》、《保险单》、《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条款》、《出口信用保险国家(地区)风险分类表》、《信用限额申请表》、《信用限额审批单》、《出口申报单》、《批单》以及其他相关单证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承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贸易: (一)货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

(二)销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应明确订立合同人、货物种类、数量、价格、付款条件及交货日期、地点及方式;

(三)以信用证和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信用期限不超过360天;其中,信用证应为按照约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第四条 投保人可以选择将所有以信用证和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或所有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或所有以非信用证为支

付方式的出口贸易向保险人投保。投保人和保险人对适保范围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保险合同遵循统保原则,投保人应就适保范围内的全部出口向保险人投保、申报出口额并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按销售合同约定出口货物后,或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提交单据后,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在投保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保险费,并且符合本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其他条件下,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商业风险,包括: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2.买方拖欠货款; 3.买方拒绝接受货物。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 2.开证行拖欠;

3.开证行拒绝承兑,指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拒绝承兑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单据。

(二)政治风险,包括: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

(1)禁止或限制买方以销售合同发票载明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

(2)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

(3)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不批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

2.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

4.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载明的货币或其它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信用证款项;

2.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信用证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乱、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