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5 1:33:5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平谷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和减少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北京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人员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执法科室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行政,是指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行使行政职权时,因行政行为发生违法或不当,或是依法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影响是政府环保任务完成,或者造成不良影响,依照有关法规、规定,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的范围是我局各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属于本办法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行政执法负直接责任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直接承办人、审核人、审定人,其中批准决定是由两个以上成员集体讨论作出的,作出决定的全体成员为批准人。

第六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 (一)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命令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

(五)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第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

(一)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或者对未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未依法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二)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在审批、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三)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或者擅自为其办理征地、施工、

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的;

(四)不按照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文件的;

(五)违法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六)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 第八条 依法具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二)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保护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诿采取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四)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致使违法违纪人员逃脱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其他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第九条 工作人员为被检查单位通风报信或者包庇、纵容环境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