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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

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郑政文[2011]99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05 【实施日期】2011.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政文〔2011〕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郑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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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 》(豫政办〔2011〕27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豫财社〔2010〕8号),积极稳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保障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偿原则

(一)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严格核定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任务、建设规模、设备和人员配备标准。

(二)推进综合改革,建立规范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全面推进包括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综合改革。

(三)坚持分级负担,统筹算账的原则,建立健全投入机制。划分各级政府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投入责任,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分级负担、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投入机制。县(市、区)级政府承担主要投入责任,省、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统筹算账,确定对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给予补助。

(四)拓宽补偿渠道,完善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下简称医保基金)付费、个人付费、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财政专项补助等多渠道获得补偿。 二、补偿方式 (一)补偿范围 2 / 3

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同),在严格

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规定核定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行。支持农村一体化管理,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享受政府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其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按照规定获得政府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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