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类案审理指南(一)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7/2 23:22:4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前 言

为进一步加强审判监督指导工作,统一全省法院类案司法尺度,提高涉诉矛盾纠纷化解水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劳动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侵权损害赔偿、买卖合同、借贷合同、侵犯商业秘密、专利侵权、故意伤害、工伤认定等多发、常见案件,组织编写了类案审理指南。现将这些类案审理指南汇编印发,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使用。 编 者

二O一O年十一月

江苏省高院《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1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相对于金融机构作为借款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借款合同,借贷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二是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三是经批准开展借贷业务的非金融企业所涉借贷合同。上述第一类借贷合同纠纷是法院统计口径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非金融企业之间违反金融法律规定拆借资金的,不属于民间借贷,作为企业之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

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近年来呈现出继续增长趋势,案件数量和标的额激增,并出现了不同于以往的新情况: 1、暗藏“高利贷”,利率惊人。以往借贷合同的利率通常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至4倍之间,近年来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高利贷”已经成为此类借贷的普遍现象,并且手段隐蔽。放贷者往往将高

额利息作为本金的一部分写入借条中,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很难判断实际放贷本金金额。借贷合同的高利率分流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储户,大量银行存款流失到民间市场,影响银行存款规模和经营收益。对于借款人而言,一方面,如果既有银行贷款又有非金融借贷的,往往考虑先偿还资金成本高的非金融借贷款项,加剧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风险;另一方面,在畸高利率面前,借款人往往得不偿失,在支付不起到期债务时,不得不再通过新的高息借贷来偿还旧债,饮鸠止渴,形成恶性循环。 2、出现了以食利为业的职业放贷者和隐蔽经营的中介机构。庞大的借方市场催生了以食利为业的职业放贷者和以撮合借贷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为业的中介机构,甚至抵押中介公司、房屋中介公司也从事借贷中介业务。典当行从事借贷业务,以管理费为名向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的现象也十分突出。

3、借贷用途集中化,非法集资现象抬头。个别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从设立之初就依靠非金融借贷支持,出现了众多专事放贷的企业或者个人向同一借款人集中放贷的非正常借贷现象。由于非法集资涉及人员广泛,放贷者大多缺乏理财常识,有的甚至将后半辈子的养命钱全部投进去,不少人还把亲朋好友拉进来“共同致富”。一旦所借款项不能收回,放贷者往往采取各种过激行为,甚至采取恐吓、殴打、拘禁、强制处置财产等违法手段进行逼讨,有的背后甚至有黑恶势力撑腰,潜藏诱发刑事犯罪隐患。

出现以上现象的原因在于:其一,资金需求量大面广。面对市场机遇,越来越多的新的市场主体投入运营,创业和展业均需要资金,众多中小

企业、个体经营者成为最急需资金的主体,其融资的特点是单笔金额少,但是面非常广。其二,融资渠道不畅。门槛高、手续多、经营方式不灵活等因素使得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普遍面临向金融机构融资渠道不畅的困境。其三,民间资金方便活跃。在存款利率低,理财产品收益低的情况下,大量的民间资金游离于金融体系之外。民间资金具有快捷、灵活的特点,尽管利息高,但是在权衡市场机遇、金融贷款办理周期等因素后,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更倾向于获取“快钱”。其四,宏观形势变化。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等中小规模商主体抗风险能力较弱,在宏观形势变化影响下,其生产经营活动极易受到负面影响,不能正常还本付息,导致纠纷大量发生。

二、审理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

1、保护合法借贷行为,畅通融资渠道。维护良好金融运行秩序和环境,促进金融协调发展,是振兴经济和维护金融安全的重要方面。在民间资本日益壮大,投资需求日益强烈的现状下,一味地采取“堵”的方式否定民间融资行为的合法性并非明智有效的手段,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充分运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行为的健康有序进行,保护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依法支持金融创新,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实现司法的疏导作用。

2、制裁非法借贷行为,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人民法院要配合金融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和制裁各种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