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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3 20:51:0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与预防

【摘要】船舶在航行中,安全第一,保障船舶安全航行,预防船舶事故的发生,是全体船员乃至整个船公司的共同职责,哪一位职员哪一环节的疏忽,将会导致船舶事故的发生。船舶事故发生的原因,纷繁复杂,但归纳起来主要为“人、机、货、管理”四个方面。本文这里主要从人为因素这一方面去探讨,以供船舶驾驶员及相关人员的思考,目的减少船舶类似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船舶;事故;预防

一、“615九江大桥”案例

2007年6月14日全天,大雨不断。6月15日凌晨4时30分许,船长石桂德驾驶“南桂机035”船装载河沙从佛山高明顺流开往顺德。5时左右,船途经佛山九江大桥附近。此时的江面,水位高涨,流速较快,浓雾弥漫,百步之内,已难辨物,能见度较低。“南桂机035”船正以每秒6米的航速在浓雾里自西向东顺流而下。作为船舶驾驶员、船长的石桂德,在遇到浓雾时未采取安全航速航行,也没有选择在安全地点锚泊,而是凭经验冒险航行。掌舵的船长并未意识到,船已偏离宽达150米的主航道,驶向间距只有50米的桥洞。而这些桥洞,严格禁止船舶通行。船接近九江大桥时,与桥前约80米的一个航标发生擦碰,石桂德已意识到船已严重偏离主航道,但仍未采取停船、倒车等有效应急措施,反而试图将船头调至九江大桥桥墩间通行。5时10分许,“南桂机035”船船艏右侧与九江大桥桥墩发生严重触碰,造成九江大桥三个桥墩倒塌。

事后了解到这样一个细节:当石桂德驾船偏离主航道后,隐约看到前方有两道灯光,他误认为这两道灯光是主航道灯光,其实这是扩建维修大桥而挂在桥墩上的灯光(白灯),并不是标示主航道的桥柱两侧的灯光(绿灯),于是便驾船撞了过去。桥面塌陷后正好砸在船头上,而该船驾驶室和休息室都在船尾,船上人员因此幸免于难。当记者在询问在能见度不良时为什么不开启雷达,船长回答不会使用。

“南桂机035”船,全长75.18米、宽15.35米、载重2800吨,配置10船员。

广东省海事局对事故进行调查后认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南桂机035”船在航行中遇到浓雾,船长石桂德安全意识淡薄,盲目冒险航行,判断严重错误,应急措施不当。

二、事故原因探讨

广东海事局对此事故已作了责任的认定。本文在这里主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49条规则与三个附录的条文去进行分析,探讨此事故行为已违反了哪些规则。

(一)第一行为:当天5时左右,佛山九江大桥附近的江面,水位高涨,流速较快,浓雾弥漫,能见度变低。“南桂机035”船正以每秒6米的航速在浓雾里自西向东顺流而下。

1、船长石桂德疲劳作业。当天5时左右,这时间是人们一天工作中最疲劳、最容易麻痹大意的时候。在海事事故的统计中,发生在这个时间机率是比较高的。船长在一天的工作中要处理各种各样事务或者应急事务,这时候仍在工作,他很难做到船舶在航行中仍然保持高度度警惕。

2、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九条机动船避让原则。机动船避让原则内容是“船舶在航行中要保持高度警惕,当对来船动态不明产生怀疑,或者声号不统一时,应当立即减速、停车,必要时倒车,防止碰撞。采取任何防止碰撞的行动,应当明确、有效、及早进行,并运用良好驾驶技术,直至驶过让清为止。”

“船舶在航行中要保持高度警惕”,如航行中是否存在碰撞危险持有怀疑,应当认为存在碰撞危险;特别是遇能见度不良时,根据当时环境和情况,以安全航航速行驶,随时做好操纵避让准备,及早减速或者备车、备锚等,以防不策。显然船长石桂德未能正确理解及遵守此规则的内容。此时此刻的江面,水位高涨,流速较快,浓雾弥漫,能见度变低,航行条件已非常恶劣,已不具备可行条件。但这未能引起船长的注意,主观上盲目认为能安全航行,并且在航行中没有采取任何应急的准备。

3、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三条责任第一款疏忽。疏忽内容是:“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是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其中内容“对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特殊情况是指狂风暴雨、大雾等能见度较低、船舶动力或操舵系统出现故障、来往船只会遇局面较为复杂等。遇上特殊情况,船长应预见它们所带来的危害从而及早采取预防措施。从客观条件来看,这里的航行条件属于特殊情况,船长应进行戒备,如早减速或者备车、备锚等,以防不策。然而船长在这里毫无预见以及采取任何措施,船长是属于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4、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六条了望。了望内容是“船舶应当随时用视觉、听觉以及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的了望,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和来船动态,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一切有效手段”就是借用助航设备进行了望,如雷达、望远镜、AIS、海图机、导航仪、交管中心等。

“正规了望”是指了望时有足够、称职了望人员,了望位置结合当时的有效手

段,了望必须连续、全方位。

据有关资料显示,近年来所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中,碰撞事故约占80%左右,而其中60~70%均因操作人员的了望疏忽所至。严重的了望疏忽,最终导致临近发现来不及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碰撞事故。可以说,正规了望是安全避让的首要环节和关键程序。

船长石桂德独自一人在开船,无法做到正规了望,正是因为不能正规了望,看不清船艏前面航行条件的真实情况,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可以说这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违反了了望的要求。如果船长能安排一名了望人员在船头,应能够看清航道前面的情况,事故就有可能避免了。

5、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七条安全航速。安全航速内容是“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当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够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防止碰撞。船舶决定安全航速时;应当考虑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风、浪、流及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在航道条件较差的情况下,“南桂机035”船仍以每秒6米的航速在浓雾里自西向东顺流而下。顺流而下且航速较快,这样状态的船舶难以控制,紧急情况下,无法掣动船舶停止。同时由于航速较快,驾驶员没有足够的时间与空间采取有效的避免碰撞措施。事故就这样在无效的控制下发生了。

6、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二十三条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第二十三条内容是“船舶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航行,应当以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行驶,加强了望,并按规定发出声响信号。装有雷达设备的船舶测到他船时,应当判定是否存在着碰撞危险。若是如此,应当及早地与对方联系并采取协调一致的避让行动。除已判定不存在碰撞危险外,每一船舶当听到他船雾号不能避免紧迫局面时,应当将航速减到能维持其航向操纵的最低速度。无论如何,每一船舶都应当极其谨慎地驾驶,直到碰撞危险过去为止,必要时应当及早选择安全地点锚泊。”

雾中航行三原则:加强了望、使用安全航速、施放雾号。前两者船长都已违反了。

其中“无论如何,每一船舶都应当极其谨慎地驾驶,直到碰撞危险过去为止,必要时应当及早选择安全地点锚泊。”,根据当时的航道条件,船长应该及早选择安全地点锚泊,但船长依然是抱有侥幸的心态冒险前行。

(二)第二行为:掌舵的船长并未意识到,船已偏离宽达150米的主航道,驶向间距只有50米的桥洞。而这些桥洞,严格禁止船只通行。

这一行为,反映了船长严重违反了第六条了望、及第八条航行原则。正因为未能正规了望,导致偏离了航线仍未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