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9 0:07:0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论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一项特别程序,它是指在调解组织的劝说、疏导、斡旋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共同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对调解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制作裁定书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一种特别程序。《民事诉讼法》从诉讼法层面上确定了司法确认程序的法律地位,从而为更好实行诉调对接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这是近年来调解工作制度创新的一项重要成果,标志着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是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的司法确认程序,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尚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厘清和完善。

本文以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这一新增程序为选题,通过梳清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程序的发展顺序和脉络,参考部分典型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做法,并结合我国部分基层法院实践情况,对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司法确认程序的正当性、司法确认程序运行的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以期对我国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理论体系的构建以及具体规定的完善能有所助益。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引言部分,从宏观层面概述了本次研究工作的缘起及论文的选题、研究对象及写作背景、主旨、目的、意义、创新点等。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约三万字,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各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第一章,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概述。本章主要介绍了司法确认程序的含义和历史发展情况,界定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的调解协议范围,深入探讨了司法确认程序的正当性问题。本文的调解协议是指,以人民调解协议为主的,还包括其他调解组织如行政机关、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社会团体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调解,使双方当事人达成的非诉讼民事调解协议,是与诉讼调解协议相对应的。司法确认程序的正当性根源于纠纷解决方式需求的多样性和民事司法权的扩张,同时在我国有法律依据保障其正当性,而其具有的多方面价值为正当性提供了支撑。

第二章,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法律效力。本章从法律规定历史演变、学界争鸣两个维度探讨了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法律效力。人民调解协议立法规定上经历了没有法律约束力——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样一个变化过程,可以说,效力在逐渐增强。学界的争议则主要集中在“调解协议是否民事合同”问

题上,笔者在阐述各方观点并加以分析的基础上认为:调解协议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具有高于一般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章,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比较法研究。本章包括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国家诉讼与调解衔接的具体做法等内容,选取我国台湾地区、日本、德国、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六个国家和地区,对它们的制度进行总体分析,并提出了我国应予借鉴的方面。第四章,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运行问题与革新。主要对管辖法院、申请方式、审查形式和内容、裁定书的法律效力、救济机制五个问题进行了研究。

出于调解协议的合意本质,“私权自治”,调解协议只能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进行确认;司法确认程序原则上应采程序审查,而辅之以适度的实体审查;依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裁定书具有部分既判力,即只有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效力而无预决的效力,裁定书生效后当事人对裁判不服的,不得再行起诉或上诉,如果认为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提起再审程序进行审理。结论部分,总结全文观点。展望我们要把握正确的理论方向,在立法上对司法确认程序予以完善,用完备的理论体系和法律规范指导、规范我们的司法确认实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