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7 2:08:5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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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一、基本规定 (一)概念

1.本细则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及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2.分户验收以子单位工程为验收对象。子单位工程是指单位工程每套住宅和相关的每单元或每楼层的公共部位。 (二)分户验收内容

分户验收应以单位工程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时的观感质量、室内主要空间尺寸和使用功能为主要验收项目。主体阶段分户验收应在主体结构验收前完成;竣工阶段分户验收应在竣工验收前完成。

1.结构外观、空间尺寸。包括结构观感质量、尺寸偏差、自然间开间净尺寸和净高等。

2.楼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包括楼地面裂缝、空鼓、材料环保性能;墙面和顶棚爆灰、空鼓、裂缝等。

3.门窗、栏杆质量。包括窗台高度、渗水、门窗启闭、玻璃安装和栏杆高度、间距、安装牢固、防攀爬措施等。

4.防水工程质量。包括屋面、外墙、外窗、厨卫间、阳台、有防水要求房间的防水等。

5.采暖系统安装质量。包括采暖管道、散热器、地面辐射采暖、热计量表等。 6.给排水工程质量。包括给水管道、排水管道、卫生器具、地漏水封、给水口位置等。

7.电气工程质量。包括配电箱、配电线路、灯具、开关、插座及接地、等电位、电度表等。

8.建筑节能质量。包括保温层厚度、固定措施和外门窗品种、规格等。 9.其他。

(三)分户验收依据

1.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 2.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72号)。

4.《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 5.《河南省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建建〔2006〕105号)。 6.《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分户验收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建建〔2007〕14号)。 7.《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0〕31号)。 8.《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郑建〔2008〕30号)。

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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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0〕17号)。 (四)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分户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子单位工程相应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均已经责任主体验收合格。

3.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主要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5.制定分户验收方案,明确以下内容:

(1)验收时间、验收依据、主要验收内容、项目、数量和相关理论参数等。 (2)验收分组和职责分工。按照责任主体行为、观感质量、实测实量和资料等进行分户验收分组,并确定验收记录人员,每组不少于2人。

(3)实测实量项目验收用表。应注明设计值、推算值等理论参数。 (4)分户验收选点平面图。选点应具有代表性。 (5)有必备的检测仪器设备,并经计量检定合格。

6.分户验收前,验收组应首先进行样板间验收示范工作,熟悉验收要求和验收方法。

7.标识自然间暗埋水、电管线走向和测量控制点、线,精装修房间应提供标识图。

8.完成功能检验准备工作。 9.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

10.建设单位应当在分户验收5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验收组成员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分户验收组织及程序 (一)分户验收的组织实施

分户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质量、技术人员参加,对所涉及的部位、数量按分户验收方案进行检查验收。已经预选物业公司的项目,物业公司应当派人参加分户验收。

(二)分户验收程序

1.验收组组长核查到场验收组人员。

2.验收组组长宣布验收方案、验收分组及验收内容、验收项目、验收选点和验收用表等。

3.全体验收组成员在样板间进行分户验收示范性操作。

4.子单位工程分户验收。验收组人员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并进行子单位工程验收评定。

5.子单位工程全部验收完成后,验收组应集体对子单位工程分户验收结论进行签认。分户验收合格,参与验收各方负责人应签署《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建设单位完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汇总表》并加盖公章。 6.分户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返修完成后,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7.分户验收可结合实际,按照子单位工程分批进行。

8.建设单位组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复核,抽查复核发现分户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应整改后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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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户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住宅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和整体竣工验收。 三、结构外观

(一)验收项目:混凝土、砌体、预制构件等各种结构构件外观质量。 (二)验收标准:按照有关验收标准及规范执行。 (三)检查方法:观察或尺量检查。

(四)检查数量:按照子单位工程全数检查。 四、空间尺寸

(一)验收项目:室内空间几何尺寸,包括室内开间、进深净尺寸和室内净高、墙面垂直度及平整度、室内楼梯踏步尺寸、门窗洞口和构件截面尺寸等。 (二)检查方法 1.术语

(1)推算值:根据图审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推算出的净值,一般由设计值减结构实体、装饰装修尺寸得出。

(2)偏差:实测值与推算值之差。

(3)极差: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

2.设定长、宽、高测量的控制点(线)。标高和轴线控制点(线)应分别设在每个自然间四周墙面(毛墙面)和地面(毛地面)。标高控制点(线)宜设在每层楼面标高1.00m处;轴线控制点(线)宜设在自然间墙体内侧1.00m处。控制点(线)应有明确标识。

(三)检查数量及验收标准 1.房间净高

(1)检查数量:除厨房、卫生间外的房间抽测不少于5处,其中,四个1.00m轴线控制交叉点各测1处,房间几何中心点测1处。厨房、卫生间等的净高抽测不少于1处,宜在房间几何中心点量测;地下室净高抽测不少于5处,激光测距仪检查,每20.00m2检查一处,记录最小值。

(2)验收标准: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住宅工程地下机动车库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00m;住宅工程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00m,最大偏差不超过±10mm,极差不超过20mm。

2.房间开间、进深净尺寸

(1)检查数量:每个房间各抽测两处,沿四个1.00m轴线控制交叉点进行。 (2)验收标准:不超过长度推算值的0.5%,且最大偏差不超过±20mm,极差不超过20mm。

3.墙面垂直度、平整度

(1)检查数量:每个房间抽测数量由验收小组确定。以墙面1.00m轴线控制交叉点处的1.00m标高控制点(线)作为基准点进行量测。 (2)验收标准:按照有关验收规范执行。 4.室内楼梯踏步尺寸

(1)检查数量:尺量随机抽查三处。

(2)验收标准:踏步的宽度、高度符合设计要求,相邻踏步高度差、每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10mm。 5.门窗洞口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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