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和合同法概述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 3:27:2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一章 合同和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一)合同的含义

一般认为,合同有广义、狭义、最狭义之分。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说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是债权合同,不包括身份合同等其他民事合同,我们所称的合同,也只是债权合同的简称。 (二)合同与协议 (三)合同与契约

案例一:合同概念的边缘界定\\

甲盛情邀请乙共进晚餐,乙愉快地答应。二人之间是否成立合同? 如果乙没有依约赴宴,甲是否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甲是一位小孩的母亲,与邻居约定由邻居来无偿暂时照看其小孩。甲与邻居之间是否成立合同?

ABCDE五人组成一个摸彩小组。他们约定:每人每周付给E10元钱,然后E用50元钱总金额购买彩票,并填写事先商定好的顺序的数字。有一次,E没有如约填写彩票,而是填写了自己确定的彩票。但是,事先商定好应填写的数字却中了一个1万元的奖。ABCD要求E赔偿其应得的份额。那么,ABCDE之间是否成立合同?E的行为是否为违约而应当赔偿?

甲乙二人为非婚姻同居的男女,双方约定在同居期间,女方应当服用避孕药。但是,女方在没有向男方发出警告的情况下停止了服用,导致女方怀孕并生下一个孩子。法院判决男方负担这个孩子的抚养费。男方则要求女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法院是否应当支持?

主观标准:当给付者具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受领者也是在这个意义上受领这种给付,方可获得合同的效力。 客观标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状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习惯来判断是否存在法律义务。一是风险,二是能否要求当事人对这种风险承担责任。

契约制度在私法领域中的作用

1.契约是产生私法权利义务的最重要的根据 2.保护交易进而促进实现私法上的目标

3.最大限度地增加经济价值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4.可以使私法主体依照自己的意志对私人事务作出合理的安排。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

2.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 3.合同所确立的关系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的民事行为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一、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依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为标准进行划分,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bilaternal contract),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unilaternal contract),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另一方只负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 (一)义务履行的顺序意义不同。 (二)风险负担不同。

(三)过错不能履行的后果不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依据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标准进行划分,合同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务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onerous contract)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gratuitous contract)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意义在于: (一)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二)当事人责任的轻重不同。 (三)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同。

(四)在不当得利者转让财产时,第三人的返还责任不同。

三、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依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作为标准进行划分,合同可以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consensual contract)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且生效的合同。 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须经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 如:保管合同 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

(一)二者成立和生效时间不同。 (二)交付行为的意义不同。

四、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依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法律形式为标准进行划分:

要式合同(solemnity contract)是指必须采用特殊法定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 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需采用特殊形式的合同。 意义:要式合同不采取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定形式,合同因缺乏形式要件不能成立和生效;而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采用任何形式,合同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五、为自己利益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依据是否贯彻合同相对性原则为标准进行划分,合同可以分为束已合同与涉他合同。

束已合同,是指严格遵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约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和追究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得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和追究责任的合同 。 涉他合同,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它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contract for the benefit of third party)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意义:(一)明确缔约目的的不同。 (二)合同效力范围不同。

六、实定合同和射幸合同

分类依据: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 实定合同: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已经确定 射幸合同: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 如: 保险合同,彩票合同

七、主合同与从合同

依据合同间的主从关系划分: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

从合同的命运决定于主合同,主合同不存在,从合同也不存在;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也随之终止。

八、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分类依据: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意义:处理这两类合同纠纷所适用的规则不同。

第三节 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合同法

合同作为财产流转的法律形式,其产生必须基于财产流转的事实,没有财产流转就没有合同及其立法。人类社会最早的合同法是由习惯发展而来的,称为习惯法。

《汉漠拉比法典》直接规定合同或与买卖有关的规范有120余条。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关于合同的规定比《汉漠拉比法典》还有进步。公元5世纪,合同担保制度很发达。日耳曼法虽然晚于罗马法,却从实践的角度对合同法作出了贡献。与历史上西方国家合同立法的发展相比,古代东方国家的立法就暗淡了许多。

二、近代合同法

近代合同法,是指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合同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的合同

制度为典型代表,以合同自由原则为明显标志。但近代法时期却是从15、16世纪开始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结束的相对较长的历史阶段。

三、现代合同法

现代合同法是指资本主义垄断阶段的合同法。在基本原则等许多方面,较近代合同法有所变化。

依设立合同的目的不同:

(一)以取得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合同 (二)以取得劳务利益为目的的合同 (三)以共同从事一定事业为目的的合同

四、我国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1981年12月13日由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是我

国合同法的重大成果,标志着我国合同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85年3月21日,六届人大十次常委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六届人大二十一次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至此我国合同法体系呈现出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 1999.3.15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废除了“三法”鼎立的局面。

第四节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法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无效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合同法不是独立的一个法律部门,而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合同法的特征

(一)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的原则清晰突出。 (二)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确充分。 (三)该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点显著、集中。

(四)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 (五)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操作性强。 (六)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 (七)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趋规范。

三、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制定合同法想要达到的目标或要实现的结果,是合同法的指导思想。根据《合同法》第1条的规定,其立法目的有三: (一)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三)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合同法的法源

(一)法源的效力 (二)法源的效力位阶 (三)法源的冲突规则 1、具有绝对效力的法源 1)法律

(2)行政法规

(3)有权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4)国际条约

(5)各省、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6)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具有相对效力的法源

(1)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2)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发布的决定、决议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 (4)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指导意见 (二)法源的效力位阶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