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和合同法概述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2 14:37:5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受承诺拘束的期间,亦称承诺期限。要约的存续期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定有存续期间:

对话人之间:立即

(2)未定有存续期间:

非对话人之间:合理期间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要约对人的效力

要约的效力亦称要约的拘束力,是指要约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1)要约对要约人(offeror)的效力:要约的形式拘束力,要约人须受要约的约束。

(2)对受要约人(offeree)的效力:要约的实质拘束力,受约人取得承诺权利,同时要约经受要约人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revocation to offer),是指要约人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由于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故撤回之意思表示须于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时生效。要约撤回生效,要约不成立。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rescission of an offer)

是指要约人对已生效但未获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拘束力之意思表示。撤销仅限于未被承诺的要约,若要约已获承诺,合同成立,要约已构成合同意思,自然不能撤销。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不得撤销的要约 (article 19)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acceptance)

(一)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承诺,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提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5.承诺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二)承诺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故确认承诺的生效时间,即为认定合同成立的时间。我国《合同法》规定,对承诺生效时间,采用到达主义。 (三)承诺的迟到和迟延 1.承诺的迟到

即迟发迟到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逾承诺期间所发出的承诺。迟到的承诺不能成立合同,而被视为新要约。

2.承诺的迟延

即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是要约人于承诺期间发出并按通常情形可适时到达要约人,因传达障碍或其他原因而逾承诺期间到达要约人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迟延的承诺和迟到的承诺都是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的承诺,只不过迟到的承诺是由于没有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而迟延的承诺是在承诺期限发出承诺但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

的承诺。

在学理上往往将迟到的承诺称为一般迟延的承诺,而将迟延的承诺称为意外迟延的承诺,因为意外迟延的承诺常常是由意外的原因引起的。 (四)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revocation of an acceptance)是承诺人消灭承诺效力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节

订立合同的特殊形式

一、悬赏广告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

悬赏(offer a reward)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与报酬的意思表示。 (二)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

1.要约意思表示须以广告的方法声明,即要求悬赏之意思表示必须是公开的,而且是以广告方式作出的

2.悬赏的意思表示应是指定完成的一定行为,该行为可以是作为;

3.有给付报酬之意思,即广告应约定由广告人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 (三)悬赏广告的效力

行为人在期限内完成指定行为时,对广告人有报酬请求权。

二、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是指通过招标、投标和定标的竞争程序订立合同的方式。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缔约方式。

招标投标缔约通常有招标、投标和定标三个环节。

招标(offer to tender)是当事人一方向数个特定的相对人或不特定的人公开的缔约愿望的意思表示。招标不属于要约,而属于要约邀请。 投标(submit a tender)是受招标人许可的人,以接受标书为条件向招标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投标通常被认为是要约,受承诺拘束力拘束。 定标亦称决标,是指招标人对所有的投标进行评比,对评定的最优投标人允诺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定标是否属于承诺,要视定标内容而定。

三、拍卖 (auction): 是指卖方以公开竞价方式在众多的买方中,选定最高报价者并与之缔约的买卖方式

拍卖缔约通常是需要经过公告及展示拍卖物、竞买、卖定等程序。

拍卖公告,是拍卖人将拍卖标的物的名称、质量、数量、拍卖场所及日期等事项以公开的方式所作的宣示。拍卖公告属要约邀请。

竞买,是应买人以报价方式向拍卖人所作应买的意思表示。应买的意思表示属要约。 卖定是拍卖人同意与最后报价的应买人成交的意思表示。卖定在效力上属对应买的承诺,卖定生效时,买卖合同即成立。 四、格式合同

(一)格式合同(standard-form contract)的概念

通过附合缔约而成立的合同即是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合同,或叫标准合同、定式合同。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好了合同的条款,而且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无须与对方当事人就其进行协商,只要相对人同意签订合同即意味着其决定全部接受了这些条款而签订的合同。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 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

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 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三)格式合同的司法措施

所谓司法措施即指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法院认定某一具体合同条款是否是由当事人合意才纳入合同的。实际上是授权由法院来解释合同条款,有疑义时则作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的这一规定是针对格式合同中的免除或限制合同文本提供人责任的条款而作出的。

我国《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体现了格式条款中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2005年消协公布的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

商场规定:买一赠一,赠品、奖品不予“三包”;打折商品概不退换。 商场儿童乐园规定: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商场拒不负责。

家电“三包”服务规定:消费者在办理家用电器退、换货时,商品包装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

超市存包须知:寄物柜是服务性质,超市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

种子包装标签:从购种之日起15天内请试芽,若出芽率不够,可携带包装袋及所购种子的收据到购种处协调解决,过期视为合格产品,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

银行公告:用户必须统一办理银行卡,不允许用现金缴费,不办卡者不予代收水电费。 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属于出卖方。 物业停车收费规定:车辆丢失、损坏概不负责。

照相馆声明: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偿同类、同量胶卷,不负担其他责任。 美容服务协议:因已投保,如需索赔须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民法分论实践课2

辩论赛:格式合同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第三节 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要件

既然当事人的合意即是指其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所以合同可以说就是当事人合意(meeting of the minds)的结果。一般认为,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 (二)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二、合同的实际成立及确认书的性质 (一)合同的实际成立 (二)确认书及其性质

确认书(letter of confirmation)是一种特殊的承诺形式,是对双方初步协议的最后确认。

确认书的适用条件:第一,合同确认属适用于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场合。第二,有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第三,确认书一般是在合同成立前签订,因为合同确认书是对合同内容的最终确认,如果合同已经成立再签订确认书就无实质意义了。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一)合同的成立时间 (二)合同的成立地点 (三)合同的成立方式

合同的成立方式因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而不同。归纳起来,合同的成立方式主要有:其一,协议成立。其二,确认成立。其三,批准成立。其四,公证成立。其五,鉴证成立。其六,登记成立。

第四节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合同的条款

当事人依程序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clause of contract),构成作为法律行为的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确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成为法律关系意义上的合同的内容。

(一)提示性的合同条款(suggestive clause of contract)、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质量和数量; 4.价款或酬金; 5.履行的期限; 6.履行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main clause of contract),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它,合同就不成立。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着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质与量。

(三)合同的普通条款 (general clause of contract),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它包括以下类型:

1.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

2.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英美合同法称之为默示条款(implied term)。 3.特意待定条款。这是当事人有意将合同条款留待以后谈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确定,或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它不妨碍合同的成立 二、合同的形式 (一)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 (二)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合同的形式。

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以下几类:1、表格合同。2、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3、合同确认书。4、定式合同。 (三)指定形式

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