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5 20:33:5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承诺,合同成立。例如商店安装自动售货机,顾客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即成立 三、合同的解释
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其性质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
缔约过失责任是存在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的责任形态。
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是因为合同法和侵权法的调整范围存在漏洞,此种漏洞存在于缔约之际,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reliance interest)造成了危害。在此体系中,诚实信用原则成为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缔约一方违反前契约义务。
(二)相对方受有损失,损失就是财产利益的减少。 (三)违反前契约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违反前契约义务者有过错。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形式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违反保密义务。
(四)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思考与练习: 一、名词解释
1.要约 2.要约邀请 3要约的撤回 4.要约的撤销 5.要约的失效 6.承诺 7.承诺迟延 8.承诺迟到 9.承诺撤回 10.附合缔约 11.格式合同 12.标准条款13.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14.缔约过失责任 15.合同的主要条款 16.合同的普通条款 二、选择题
1.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它是指: A.合同当事人完全相同的缔约目的。
B.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C.虽未合意但已有协议。
D.当事人对合同的次要条款或者非必要条款已达成协议 2.合同的订立必须要经过( )两个法定阶段。 A.要约和承诺 B.意思和表示 C.起草和抄写 D.协商和谈判
3.甲公司出售一批衬衫,每12件装一纸箱,乙公司向甲公司发电报订购2400件,甲公司回电告知单价,并说有充足现货,一个月内保证可以到货。乙公司复电:“此价格可以,但请将12件装一纸箱的包装改为10件一箱的包装。”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电报后没有回电。一个月后,乙公司去甲公司提货,甲公司说,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没有成立,故他们没有任何责任。
A.根据合同意思表示真实的要求,此合同没有成立。 B.乙公司的要求改包装的电报只能是反要约。
C.只有合同的全部条款完全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D.只要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致,合同就能成立,故此合同成立。 4.具备以下哪一个条件,合同就肯定不能成立( )。 A.内容违法; B.合同内容不完全; D.表示不一致; D.条款有疏漏
5.某市化学纤维厂与某市针织厂第一车间签订购销合同一份。但化纤厂因原材料涨价,生产经营方向需调整,不愿继续生产此种微利产品,遂停止向该车间供货。 经多次协商没有结果,针织厂第一车间遂诉至法院,要求化纤厂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就本案的合同而言:( )
A.车间没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当事人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之一,故合同不成立。
B.该车间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只能由其所属的针织厂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负民事责任。
C.合同不能成立,故其不能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D.化纤厂要承担缔约责任。
6.某市纺织品公司与某市第三毛纺织厂在某市经委有关领导的主持下,口头达成一项买卖混纺雪花大衣呢的协议。
协议达成后,此种衣料因季节性因素十分紧俏,价格上扬,第三毛纺织厂已将原定卖给市纺织品公司的那批衣料,卖给市强华百货公司,故无货可供。市纺织品公司要求市第三毛纺织厂赔偿其损失。
第三毛纺厂则坚持,与买方某市纺织品公司只是口头约定,并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所以其不应受口头合同的约束,故其不向某市纺织品公司供货,不是违约行为。此合同因( ) A.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不向原告供货,显然构成违约。 B.无书面形式,故不可能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C.口头合同且又不是即时清结,故无效。 D.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
7.某外贸土产进出口公司,拟向一个外商出口一批土特产品。双方就出口商品品名、规格、质量、价格、数量、包装、交货日期及违约责任等通过电报往来进行磋商。双方就上述内容均达成了协议。 此后,由于国内货源紧张,无法供货,中方就没有组织货源。外方指责中方违约,诉至法院,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双方的约定,偿付外方违约金若干美元。中方则辩称,我们与外方没有最后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双方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A.当事人通过信件、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文书往来订立合同之后,记载有合同内容并有当事人签名盖章的信件以及数据电文,也被法律视为合同的书面形式。 B.没有双方当事人盖章的合同就不算数。 C.来回打电报没有拘束力。
D.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没有正式的合同文本,但双方之间的电报往来能够充分反映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的事实,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8.甲部的有关负责人黄某在一次全国机械产品展销定货会上,受乙市塑料厂的委托,将一份单方拟好的加盖公章的买卖合同文本交给大会订货部门,由订货部门协助与卖方联系。合同规定购买某型注塑成型机一台,价格若干,质量标准依照机械部最新颁布的质量标准,交货方式为卖方送货,运费由卖方承担,买方于收货后十日内完成质量验收并以汇款方式支付货款。
丙机床厂在展销会订货部门得知该合同的内容后,对塑料厂的单方拟订的条款均表示同意,于是签署了该合同,并依照合同的规定向塑料厂如期发货。
但货到达塑料厂后,塑料厂拒绝接受所送货物,称本厂向大会提交的合同文本只是想了解一下展销会的供货情况,该合同文本并不是针对特定人提出的,不是要约,合同条款还需要在卖方确定后进一步磋商。
因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持根本不同的态度,无法协商解决,机床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责令塑料厂履行合同。
本案就塑料厂提供的合同文本而言,( )
A.要约必须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展销会上有几百多家企业参加,无法确定特定的相对人。而要约只有经过特定相对人的承诺,才能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非向特定相对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即使具备要约的其他要件,也只是要约邀请。
B.要约是特定契约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要约应由要约人提出,本案中单方拟就的合同由黄某交给大会订货部门,又由大会订货部门与机床厂联系签订,因此不符合要约的要件,塑料厂不受该合同的约束。
C.本案中的单方拟就的合同条款明确、具体,塑料厂在合同上盖章可以表明其愿意受该要约的约束,也是他作为要约人身分的确立,其要约经过合法代理人传达到作为相对人的机床厂,就产生了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D.领导经办的事情,自然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9.某经营部连续在《市广播电视报》上刊登销售一种编织机的广告。广告中说,凡购买此编织机的,均由经营部负责培训。某女见到该广告后,遂去该经营部购买了此种机器。购销双方采取先付款后开箱交编织机的方式成交,另购机架需再付款。当杜某问及培训一事时,经营部称:“参加培训者需交培训费,购买者带自己的编织机参加操作实习。不参加培训者,点清机件回家。” 杜某认为,广告中说培训由经营部负责,就应是免费培训,买了机器以后,又索要培训费,太不合理。于是某女赌气将机器拿回家自行练习使用,但她始终不能掌握S型编织机的各种功能的操作,于是便以该机质量差为由,向省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退机还款。 在消费者协会调处过程中,该经营部以用户杜某操作不当,技术不熟练为由,拒绝退机还款,并请商检局进行了检验,证明该编织机的编织功能及织物质量均符合同类产品的技术指标,与说明书介绍的情况相符。 双方争执不下,某女诉诸法院。( )。
A.被告泰华经营部在所刊登的广告中并没有明确、具体地阐明该机器的价格、配套产品及其价格,故不是要约;
B.该广告不具备合同的必要条款,所以是要约邀请; C.告没有许诺是免费培训,自然可以收费;
D.双方当事人之间合法的买卖关系应予以保护。
10.甲海外贸易公司与外国乙矿业公司洽谈外销硅铁。某年8月29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寄送了一份本公司草拟的加盖了公章的合同文本。要求外方于一个月内答复是否同意签署该合同。
由于该邮件以海运的方式寄出,遇到海上风暴,运载邮件的船只比规定时间延迟半个月,于9月29日才到达该外国公司所在地。该乙外国公司收到邮件后,即于9月30日即向甲贸易公司发出传真,表示愿意签订该合同。可是,甲公司已于9月3日与北京丙矿业公司签订一份与前述合同条款一样的附条件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如果乙外国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承诺,则甲公司与北京丙矿业公司所签合同生效。甲公司已于9月30日当日将该批硅铁交付北京丙公司。
乙公司诉至中国法院,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法院应判决:( )。 A.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承诺,双方之间的合同不能成立。
B.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方可生效,本案中承诺期间为一个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为
9月29日,故承诺期限为9月29日加一个月即10月29日。原告在承诺期限内作出了承诺,双方合同成立。
C.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的生效时间采取受信主义原则,到达才生效。
D.我国合同法采发信主义,即要约人将要约置于自己控制范围以外时,要约即告生效。 11.甲鞋店于1月6日向乙鞋厂发函要求购买1000双男、女式时装鞋,式样及质量要求与乙鞋厂一周前送去的样品一样。单价为男鞋120元,女鞋110元,货款在货到后15天内一次付清,并请对方在1月底前答复。
乙鞋厂于1月8日收到甲鞋店的购买信息,因厂长外出参加展销会不在厂里,厂推销员李某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在调查了解了市场价格后,于1月27日以邮寄平信的方式向甲鞋店提出:“该类时装鞋无论男、女鞋,出厂价均为120元,而且必须购买2000双时,才能以此价成交。”
1月28日,乙鞋厂厂长从展销会回来,说展销会上这种时装鞋供不应求,价格还在不断上涨,以每双120元的价格卖出太亏了。于是于当天通过传真的方式,以展销会定货量已满为由,告知甲鞋店不再供货。 甲鞋店在收到样品已决定购货,而且满以为其按鞋厂的价格一定可以成交,所以做广告等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鞋厂赔偿。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寄出的平信,到达乙鞋店所在地的时间为1月30日9时。( )
A.鞋厂则已经及时向对方通知了不欲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对方在合同缔结之前自作主张打出广告,经济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B.鞋店并不能因为自己发出了要约,且该要约已生效,而要求鞋厂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C.鞋厂修改了鞋店所发出的要约中关于数量条款的内容,故其已形成了一个新的要约,鞋店的要约因反要约的出现而终止。
D.鞋厂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生效时间为1月30日,而该鞋厂撤回要约的通知于1月28日到达受要约人,符合要约撤回的条件,其要约在发生效力之前即终止。 12.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00元。
周某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
可是就在周某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
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以及利息损失。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应判决( )。 A.百货公司的广告具备要约的全部条款,视为要约; B.其决定停止招租行为,是撤销其要约的行为;
C.百货公司在要约生效以后撤销其要约时,周某尚未作出承诺,因此对他而言,百货公司有权撤销其要约。
D.周某的预期收入损失和由于信赖要约而产生的那部分利息损失,都可以要求百货公司补偿。 13.养猪专业户李某打算转产做服装生意,便决定将自己原来经营的养猪场的全套设备出售,他先同邻村王某商定,要价15000元,并要求对方在10天内回话。因为李某此时急于将设备卖掉,以便迅速搞到做生意所需的资金;于是就又在第三天找到了本村的张某,也约定要卖出该套设备,可在10天内给个回话。
王某早就有养猪的意愿,得到李某的要约后,便积极筹款,并将自己新买的解放牌摩托车以七成折价卖掉。不料该设备在第六天已被张某买走了,王某于第八天凑足了钱,尚未来得及
回话时,李某便来找他通知此事,并表明撤销与他订立合同的意思。于是王某指责李某说:“咱们说好了是10天,为什么你第六天就把设备卖了出去,太不讲信用了,你必须赔偿我折价卖掉摩托车损失的4000元。” 李某反唇相讥:“你卖掉摩托车是你自己的事,我没逼你这样做,在你回话之前我就告诉你不卖了,怎么叫不讲信用,你的损失找得着我吗?”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协议。 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李某要约购买养猪设备,否则要求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4000元。应当认为( )。
A.李某虽然在王某承诺之前就撤销了该要约,要约可撤销。
B.李某为了出售自己的养猪设备,向王某约定出售全套养猪设备,并规定了具体期限和价款,显然是采取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
C.当事人这一要约被王某了解后,便立即产生了法律效力。
D.李某从要约生效开始,就要随时准备接受王某作出的承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合同订立的程序的规定,使王某蒙受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甲实业公司欲委托乙广告公司进行广告策划工作。实业公司根据双方洽谈的情况整理了一份备忘录,请广告公司签署。
广告公司对大部分双方权利义务都无异议,但坚持要求实业公司先行支付30000元广告费作为前期开支,否则策划工作无法进行,所以没有在备忘录上盖章和签字。
一个月后,广告公司因业务较少,又感到可以考虑接受实业公司的项目,于是与实业公司联系此事宜,但实业公司告知乙广告公司,该项目已经委托其他广告公司承担。
广告公司认为,实业公司既然与自己已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而且事隔时间又不长,在不征求自己意见的情况下又将该项目转交他人承担,破坏了双方已经协商的内容。 故诉请法院,要求实业公司履行备忘录中的义务。应当认为( )。
A.实业公司既然与广告公司已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即已成立;
B.广告公司以无预付款就不能进行策划工作为由,不同意在备忘录上盖章和签字,这种行为其实就是对实业公司所提出的要约的拒绝。
C.从广告公司的拒绝行为产生起,实业公司所发出的要约,即告失效,实业公司也就不再受其要约的拘束。
D.要约虽然失效,对于要约人而言,依然有必须受承诺的义务;对受要约人而言,依然没有终止其享有承诺的权利。 15.甲贸易货栈经与他人联系,于9月份填写了一份单方盖章的购铜合同书。合同书上写明:需方须在10月5日前将10%的货款电汇来,其余贷款在交货验收前一次付清;如果10%的货款未到,此合同无效。 甲贸易货栈填写完毕后,即把这一合同书通过他人交给乙蓄电池厂。乙蓄电池厂收到合同书后,除填上需方单位名称外,在合同生效期栏内填写了“本合同有效期,自11月8日至12月31日。”并在合同书上盖了本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11月9日,乙蓄电池厂信汇了货款给甲贸易货栈。以后双方因供货退款等问题发生争议。 甲贸易货栈未供货,也未退还货款,形成纠纷。
为解决此纠纷,乙蓄电池厂遂诉到法院,要求追究甲贸易货栈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合同。
甲贸易货栈则辩称:我方在合同书上写明“在10月5日内,10%的货款未收到,此合同无效”,原告直到11月9日才汇付货款。此时我方与原告没有形成合同关系,当然我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至于我方收到的货款由于已被占用,只能在以后慢慢偿还。 本案应当认为( )。 A.贸易货栈寄给某蓄电池厂的填写好的合同书是一个要约。
B.贸易货栈的要约中规定了“在10月5日内,10%的货款未到,此合同无效”,而蓄电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