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7 12:20:1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关于动词形容词“名物化”的问题
朱德熙 卢甲文 马真
§1 前言
1.1 动词形容词作主语或宾语的时候跟作别种成分的时候性质不一样,这是自从《马氏文通》《新著国语文法》以来许多语法书的共同主张。有人说主语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形容词是“当名词用的”1,有人说这种位置上的动词形容词已“转成”名词2,有人说这是动词形容词的“名物化”3,或“名词化”4,有人说,单个的动词形容词作主语宾语,“干脆说,就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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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具体的说法不尽相同,但基本论点是一致的,即认为主语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具有名词的性质。因为近年来“名物化”的说法影响比较大,以下就用“名物化”来概括这些大同小异的说法。
1.2 归纳起来,主张名物化的理由不外以下几点:
第一,从意义上看,主语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已经由“行为范畴”或“性状范畴”转入“事物范畴”6。
第二,用作主语宾语的动词形容词具有一系列的“名词的语法特点”: 1.可以受定语修饰;
2.可以用名词或代词复指; 3.可以跟名词组成联合结构7。
第三,这种位置上的动词形容词失去了动词形容词的全部或一部分语法特点。例如在”作品分析是文学教学的重要内容”里,“分析”不能重叠,不能受副词修饰,不能带宾语,这时“分析”丧失了动词的全部语法特点;在“他的笑是有原因的”里头,“笑”不能重叠,不能作谓语,但是还能受副词修饰(他的不笑??),这时“笑”丧失了动词的一部分语法特点8。
1.3 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一下,就会发现以上这些理由都是成问题的。汉语的语言事实完全不支持名物化的说法。这种说法不但在理论上站不住,而且在实际的语法教学中也没有什么积极的作用。本文拟对名物化的根本论点作一些分析,至于主张名物化的人之中在某些论点上的纷歧和出入,我们就不一一加以评述了。
§2 事物范畴与名词性
2.1 主张名物化说法的人认为放在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不表示实在的行动或性状,而是把行动或性状当作一种事物”9,它们已经“由‘行为范畴’或‘性状范畴’转入‘事物范畴’”10。所谓“事物”或“事物范畴”究竟指的什么,名物化论者从来没有明确地解释过,可是整个名物化的理论却正是从这种模糊的观念发展出来的。我们现在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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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76页。
黎锦熙、刘世儒:《语法再研讨——词类区分和名词问题》(《中国语文》1960年12月号)。
3 《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简述》。
4 史振哗《试论汉语动词、形容词的名词化》(《中国语文》1960年12月号)。 5 同②。
6 龙果夫在《现代汉语语法研究》里提到“事物化”(опиредметить,俄文本13页,汉译本7页),但他所举的例子是“给了他一顿好打”“等了个太阳大平西”等等。他在这本书里没有说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都一律“事物化”。因此他所说的“事物化”跟中国语言学界所说的“名物化”是不同的。
7 同②。
8 《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简述》。 9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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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名物化理论,最好也从这一点入手。
就汉语来说,所谓“事物”与“非事物”(行动和性状)之间的对立,至少可以从以下三个不同的平面上去理解。
2.2.通常说名词表示事物的名称,动词表示行动,形容词表示性状。我们不能把这种说法看成名词、动词、形容词的定义,因为根据意义来划分词类是行不通的。这种说法实际上只是对于这三个词类的语法意义的大致的概括。所谓“概括”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于同一个词类的各个成员的语法意义进行概括,另一方面是对于同一个词在不同的语法环境中所体现出来的语法意义进行慨括。例如我们说名词表示事物,这不但概括了“木头、电灯、人、友谊”等词的共同的语法意义,同时也概括了“木头”这个词在不同的环境中——例如“一根木头”“米头房子”“这是木头的”等——所体现出来的共同的语法意义。
上面说的第二个方面特别值得注意。因为同类的词在不同的位置上出现时,意义可以有不同。例如“一根木头”和“木头房子”里的“木头”就不能说没有差别,前者说的是物体本身,后者说的是“房子”的性质(质料);同样,“凉水”里的“凉”说的是水的性质,“水凉了里的”“凉”说的是一种变化。我们在概括一个词类的语法意义时,是否应该把这种由于位置不同而引起的意义上的差别也包括进去呢?如果包括进去,那我们就得承认“一根木头”和“木头房子”里的“木头”语法意义不同,前者属于“事物范踌”,后者属于“性质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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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水”的“凉”属于“性质范畴”,“水凉了”的“凉”则属于“行动范畴”。像这样的论断并不是我们设想出来的,事实上确实有人这样主张过,而名物化论者认为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已经由行动范畴和性状范畴转入了事物范畴,所持的也正是这样的论点。
我们并不否认“一根木头”和“木头房子”里的“木头”在意义上有某种差别;同样,也不否认谓语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跟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在意义上有某种差别。我们甚至还可以同意说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有时确实表示的是“事物”。但是必须指出,这里所谓”事物”跟作为名词这个词类的语法意义的“事物”是不同的东西,二者不在同一个平面上。名物化论者正是把这种在另一个层次上的、更为广义的对于“事物”的概念跟作为名词这个词类的语法意义的狭义的所谓“事物”混为一谈,由此得出了一系列错误的结论。
2.3 在汉语里,“什么”指称事物,“怎么样”指称行为、动作或性状。从“什么”和“怎么样”的区别上我们可以看到“事物”与“非事物”在另一个层次上的对立。
“什么”和“怎么样”的区别有两方面。首先,这两个词本身的语法功能不一样,大致如下表:
什么 怎么样 受副词修饰 做谓语 做主宾语 做定语 做状语 - + - + - + - 12+ - + “什么”跟名词的功能基本相同,“怎么样”则跟谓词的功能基本相同。其次,作为代词“什么”和“怎么样”所能替代的词范围不一样。“怎么样”只能替代谓词(包括谓词性词组,下同),“什么”既能替代名词(包括名词性词组,下同),又能替代谓词。例如:
看什么?看电影。 看什么?看下棋。
怕什么?怕鲨鱼。 怕什么?怕冷。
考虑什么?考虑问题。 考虑什么?考虑怎么样做好工作。 葡萄、苹果、梨,什么都有。 唱歌、跳舞、演戏,什么都会。
总起来说,“怎么样”本身是谓词性的,它所替代的词也只限于谓词;“什么”本身是名词性的,但是它所替代的词却不限于名词。换句话说,“怎么样”跟它所替代的词语法性质相同,“什么”跟它所替代的词语法性质不一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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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范畴”不一定只指行为和动作,也包括事物的变化。 12 “什么”可以直接作定语(即不带“的”字),“怎么样”做定语,除非后面有数量词,否则都带“的”字。
如果我们根据“什么”和“怎么样”之间的对立来区分“事物范畴”与“行为、性状范畴”,那么就会得出以下两项结论:
第一,放在主宾语位置上的谓词不一定表示事物范畴,因为不但“怎么样”本身可以作主宾语,而且它还可以替代主宾语位置上的谓词。例如:
怎么样好? 答应好还是不答应好? 怎么样都行。 去也行,不去也行。 觉得怎么样? 觉得非常好。 感到怎么样? 感到很高兴。 打算怎么样? 打算立刻动身。 认为怎么样? 认为这个办法不错。
第二,表示事物范畴的不一定是名词,因为”什么”也可以替代谓词。例见上。 “什么”指称事物,“怎么样”指称行动或性状,二者的对立在汉语里是非常清楚的。根据“什么”的替代作用划出来的“事物范畴”跟2.2里所说的作为名词这个词类的语法意义的“事物范畴”不一致,但是也说不上矛盾,因为这两种“事物范畴”含义不同,属于不同的层次。“怕冷”的“冷”就它所属的词类的语法意义来说,是表示性状的,但是当它做“怕”的宾语时,则是和“什么”相关联,而不是和“怎么样”相关联的,从这个角度说,它是属于“事物范畴”的。
2.4 然而名物化论者所说的“事物”或“事物范畴”要比我们在2.3里所说的更为宽泛。在名物化论者看来,所有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都表示事物范畴。
名物化论者在论证主宾语位置上的谓词具有名词的性质时,有一条重要的理由是:放在这种位置上的谓词都“能够用名词代词复指”,13例如“躺着比坐着舒服些”可以插进一个名词性的同位语,说“躺着这种休息方式比坐着舒服些”,由此证明“躺着”已经“名物化”了。在他们看来,“躺着”后头能加上名词性同位语,这不但证明了这里的“躺着”具有名词性,同时也证明这个“躺着”已经由行为范畴转入了事物范畴。因此我们在2.3里所得出的两项结论,在名物化论者看来,都是不能成立的。我们举出“看什么?看下棋”一类格式说明表示事物范畴的词不一定是名词,名物化论者则可以根据“看下棋这种文娱活动”14来证明这里的“下棋”不仅表示事物范畴,而且同时已经“名物化”或“名词化”了;我们举出“怎么样好?答应好还是不答应好?”来说明主宾语位置上的谓词不一定表示事物范畴,名物化论者则可以举出“答应这种方式好,还是不答应这种方式好”来证明这里的“答应”“不答应”不仅表示事物范畴,而且已经“名物化”或“名词化”了;我们认为这种论点是站不住脚的。首先,把“可以跟名词构成同位语”、“可以用名词、代词复指”算作名词的“语法特征”就是没有根据的,这一点在§3里还要讨论,这里暂时不谈;更重要的是如果我们采用这种论证方法,那么不但可以证明所有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都是名词,而且必然会得出以下一系列荒谬的结论:
第一,可以证明所有的句子,甚至所有的段落,篇章都是名词性的,因为我们可以在任何句子、段落或篇章之后用“以上的话”一类说法来复指它。 第二,可以证明所有的句子里的谓语都是名词性的,例如:
他转过身来用左手把对方打过来的一个上旋球猛抽回去,这个动作赢得了全场观众的欢呼。
“这个动作”复指前一个分句的谓语“转过身来??”,可见这个谓语是名词性的(!)
第三,我们甚至可以证明在动词和形容词还没有进入句子以前,先天地就是名词。因为既然把它们叫作“动词”“形容词”,那就是用“动词”“形容词”来指称它们,而“动词”“形容词”本身却正是名词。
13 史振晔《试论汉语动词、形容词的名词化》是这样说的,黎锦熙、刘世儒在《语法再研讨——词类区分和名词问题》中则说“可以和名词构成同位语”。
14 这个句子很不自然,但名物化论者所举的这类例子大都是不很自然的。例如“躺着这种休息方式比坐着更使人舒服些”,“劳动劳动这种想法很必要”之类。
名物化论者显然忽略了语言学里一条重要的原则,即当我们用A来指称B的时候,A与B不一定是同类的东西。例如我们用[ma3]这个语音形式来指称一种动物,语音[ma3]和作为动物的马完全不是一种东西;我们可以用“什么”来指称谓词,但“什么”本身却是名词性的(参看2.3);我们说动词和名词是不同的词类,可是用来指称动词的名称“动词”本身却是名词。 如果搬开词性问题不谈,专论意义,那末名物化论者关于事物范畴的说法也不能说完全没有根据。不过他们所说的“事物”跟上文2.2和2.3里所说的“事物”完全不相干,是属于另一个层次上的东西。
传统的形式逻辑认为逻辑判断的主词反映人们所思维的“事物”,宾词反映对主词有所断定的“属性”。例如“水是液体”这个判断就是肯定“水”这种“事物”具有“液体”这种“属性”。如果我们针对“属性”本身进行判断,那么原判断里的“属性”在这个新判断里又被看成事物,我们得另拿“属性的属性”作为宾词去进行判断。比较:
李花是白的。 (A) 白是一种颜色。 (B)
“李花”和“白”本来是不同范畴的概念:前者指具体的事物,后者指一种性质,可是当这两个概念作为判断的主词时,我们却把二者放在同一个平面上看待,即把它们都看成“事物”,不过这里所谓“事物”跟我们说“李花是一种事物,白是一种性质”时所说的“事物”含义显然不同。
逻辑语言里的判断相当于自然语言里的句子。就汉语来说,主语表示陈述的对象,正跟逻辑判断里的主词相当。表示人或“物”的词语(“孩子、书、火车、友谊”等等)可以作主语;表示行为、动作或性状的词语(“写、看、冷、漂亮”等等)也可以作主语。当它们处在主语的位置上时,在我们心理上是把它当做一种“事物”来看待的,这正如我们把逻辑判断里主词所代表的概念一律当作“事物”来看待一样。 名物化论者所说的“事物”正是这种广义的”事物”。这种意义上的“事物”在哲学上或心理学上可能是有根据的,可是它跟作为名词的语法意义的所谓“事物”不是一回事,至少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决不能根据这一点来论证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的词性问题。
§3 词类的共性与个性
3.1 名物化论者分别从语法意义和语法性质两方面来证明他们的论点。从语法意义方面说,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已由“行为范畴”或“性状范畴”转入了“事物范畴”;从语法性质方面说,这种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具有“一系列的名词的语法特征”,所谓“名词的语法特征”指的是:
(1)可以用名词或代词复指。 (2)可以受定语修饰。
(3)可以和名词组成联合结构。15
选三项性质的普遍性是不同的,(1)的普遍性最大,(2)次之,(3)最差。例如:
写得好是事实。 听说他快回国了。 他说他不知道。
这些句子里的主语“写得好”、宾语“他快回国了”“他不知道”都不能跟名词组成联合结构,也不能受定语修饰,可是能用名词或代词复指。例如说:
写得好,这是事实。
听说他快回国了,这个消息靠得住吗? 他说他不知道,这是真的吗?
黎锦熙;刘世儒在《语法再研讨——词类区分和名词问题》一文中一共列举了四项特征,除了我们这早所举出的三项之外,还有一项——“可以放在‘介词??方位词’这个语言区域中(这中间是名词的地位)如:‘粉墙突出在新绿里’”。我们不明白为什么要举这一项,因为这一项既和主语无关,也和宾语无关。“在新绿里”显然是“在”加上“新绿里”,不是“在新绿”加上“里”,“新绿”不能看成“在”的宾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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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我们不能说所有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都同时具备这三项性质,只能说这种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至少具有这三项性质中的一项。换言之,这三项性质应当作为一个单一的整体来看待。
我们在2.4里已经指出(1)不是名词的语法特征(可是这一项正是三项当中普遍性最大的一项),现在姑且撇开这一点不论,另从词类的共性和个性这个角度上来分析名物化的理论。 3.2 词类是根据词的语法性质分出来的类。同类的词必须具有某些共同的语法性质,异类的词必须具有互相区别的语法性质。
说同类的词必须有共性,并不是说同类的词语法性质全部相同。例如“书”和“笔”都是名词,可是只有“一本书”“一枝笔”的说法,没有“一本笔”“一枝书”的说法。不论我们对于这种差别的重要性如何估计,我们不能不承认这两个词在这个具体的语法性质上(即对于量词“枝”和“本”的选择上)表现不一样。我们把形容词定为一类,可是形容词内部也仍然有区别,譬如说,有的形容词能重叠,有的就不能重叠。
异类的词必须有相互区别的个性,但这也不是说异类的词之间就毫无共性。例如我们把动词和形容词分为两类,可是这两类之间仍有显著的共性,例如动词和形容词都能做谓语,都受副词修饰等等。
总起来说,同类的词必须有共性,同时其内部又有不同的个性;异类的词必须有互相对立的个性,但这也不妨碍它们之间有某些共性。正是因为同类的词可以有不同的个性,所以大类之下可以分出小类来(例如动词里的及物动词和不及物动词);因为异类的词之间也有共性,所以我们可以把不同的词类归并为一个大类(例如把动词和形容词合并为谓词)。
在汉语里,动词形容词跟名词之间的对立是很显著的,但这并不是说动词形容词跟名词就没有任何共性。通常把这三类词都归到实词这个大类里去跟虚词相对待,实词这个类正说明了名词、动词和形容词之间有共性。
3.3 一个词类的“语法性质”和它的“语法特征”显然是不同的概念。词类的语法性质指这一类词的全部共性。既然是全部共性,其中当然也包括这一个词类与其它词类之间的共性在内。词类的“语法特征”指的是仅为此类词所有而为它类词所无的语法性质,即指这个词类所以区别于其它词类的个性。
名物化论者举出的三项“名词的语法特征”确实是名词的“语法性质”,作为一个单一的整体来看,同时也是动词和形容词的“语法性质”。既然如此,我们就不能说这是名词的“语法特征”,而是名词、动词、形容词三类所共有的“语法性质”,即三者的共性。16 3.4 如果我们把动词和形容词合起来看成是跟名词相对待的一个大类——谓词,那末名词和谓词之间的对立不在于名物化论者所提出的名词能受定语修饰,能用名词或代词复指等等所谓名词的“语法特征”上头。因为动词和形容词同样也具有这些性质。根据这些性质,我们根本无法把名词和谓词区别开。名词和谓词的真正对立在于谓词能作谓语,能受副词修饰,能带后加成分“了”、“着”等等,而名词不能。只有根据这些语法性质(谓词的语法特征)才能把名词跟谓词区别开。名物化的理论是在承认目前对于名词、动词、形容词三类词的划分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因此他们一方面主张能用名词或代词复指、能受名词或代词修饰等等是名词的语法特征;另一方面又不能不承认能作谓语,能受副词修饰,能加后加成分“了”、“着”等等是谓词的语法特征。在我们看来,这两个论断只能维持其中的一个,不能同时承认两个,因为二者是不相容的。同时承认这两个论断,就等于说目前大家所公认的动词和形容词两类不但有它们本身的语法特征(作谓语、受副词修饰等等),同时又有名词的语法特征,这样说显然是自相矛盾的。我们把甲类词跟乙类词分成两类,只有在一种情形下才是可能的,即甲、乙两类的语法特征不同,现在先把它们分成两类,分好了之后,又说甲类词具有乙类
所有的名词都具备这三项性质,但是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却不一定同时具备这三项性质。如果把这三项性质合起来看成一个内部可以选择的整体,那末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形容词就都满足这个条件:有的能用名词或代词复指,有的能受名词或代词修饰,有的能跟名词组成联合结构,三项里至少能满足一项。因此,这三项性质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是名词、动词、形容词的共性。参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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