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1/1 18:33:3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
本制度。
(一)动火类别划分和审批权限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特殊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分管经理终审批准。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作业。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安全科终审批准。 3、二级动火作业是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如生产车间的凝聚、造粒、烘干工段等所在的非防爆区域,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工作许可证》由动火点所在的部门负责人终审批准。 (二)动火区划分 固定动火区:维修车间 (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且设置固定动火区的明显标志。) 禁火区:生产厂区内除了固定动火区外的区域。 易燃易爆场所:聚合车间、原料贮罐区域、原料泵房区域及苯乙烯、丁二烯输送管道。 (三)动火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1、《动火证》由申请动火部门申请办理,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
2、安全管理人员应持办理好的《动火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
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3、一份《动火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
4、《动火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动火证》一式俩联,由审批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保存期限为1年。
6、《动火证》的有效期限: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工作作业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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