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发布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6 0:38:2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重磅】2017年度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发布

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评选活动,自2015年启动以来,现已经成功举办两届。 2017年度(第三届)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评选活动由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举办,自启动以来,得到法律界同仁的广泛关注,并收到大量的案例申报。本次评选在广泛收集案例的基础上,对无罪判决的、撤诉的、部分重大罪名改判无罪的案例进行了初步筛查,遴选出三十个案例在网络平台进行网络评选。并根据网络评选的结果,结合专家投票意见,由主办方最终根据案件的影响性、复杂性、辩护难度和社会意义确定了2017年度的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现隆重发布如下:案例一 福建宁德缪新华等人故意杀人案(原参选编号为6号)

【辩护律师】毛立新、巩志芳、张旭华、王耀刚、高文龙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顾永忠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詹晚春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蔡华、刘平、陈国庆 北京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案情简介】2004年3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缪新华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犯帮助毁灭证据罪提起公诉。经二次一审、二审,福建高院于2006年4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缪新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缪德树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缪新容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缪新光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缪进加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终审判决生效后,原审被告人缪新华、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不服,长期申诉。福建省高院于2017年7月18日决定对本案依法再审,并于同年7月28日在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缪新华服刑监狱所在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9月11日,福建省高院作出五名原审被告人无罪的终审判决。【生效裁判】(2017)闽刑再4号

案例二 上海丁小红诈骗案(原参选编号为25号)【辩护律师】

陈光武 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

李肖霖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案情简介】2014年4月10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丁小红犯诈骗罪提起公诉。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自一审开庭休庭以后,连续延期七次,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4)宝刑初字第679号刑事判决,认定丁小红无罪。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丁小红伙同丁育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顺通公司钱款1000万元,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丁小红的刑事责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原审被告人丁小红无

罪。【生效裁判】(2017)沪02刑终416号

案例三 新疆周远故意伤害、强制猥亵案(原参选编号为8号)【辩护律师】王兴、刘征 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1997年12月5日,被告人周远以犯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提起公诉,新疆伊犁地区中级法院于1998年8月20日作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经两次发回重审被告人仍不服,再次提起上诉,新疆高院于2000年11月9日作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周远经三次申诉,新疆高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再审判决。周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指令新疆高院再审的决定。新疆高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终审判决,原审被告人周远无罪。【生效裁判】(2016)新刑再3号

案例四 云南卢荣新故意杀人、强奸案(原参选编号为7号) 【辩护律师】

杨洪 云南俊泰律师事务所【案情简介】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荣新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卢荣新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原审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