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常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相互关系和制作要求(精)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2 13:42:0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一、几种常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相互关系和制作要求。

目前我们使用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是2002年国家颁布的较规范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有31种与6种预防性卫生监督文书合计共37种,这37种文书在过去历年的监督员培训班上都进行过共同的学习,并在实际工作中进行着应用,今天我只是把几种最常用的监督文书再重点进述一下:

*现场检查笔录 *询问笔录 *卫生监督意见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封条

上述文书,均为外部文书,不但最常用的而且有混用乱用和随意性使用的现象,需急时纠正和规范。

(一现场检查笔录 概念和作用:

现场检查笔录是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监督和案件调查过程中对被 检查单位人的生产经营等卫生情况进行监督监测时所制作的客观文 字记录。

它是《行政诉讼法》法定的证据类法律文书,是以文字形式固定现场 状况,反映违法情节的第一手书面凭证,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的是否合法、真实、规范,从个人角度来说,可以直接反映监督员的业务知识水平和法律法规知识水平,以及观察能力和逻辑技能,从单位集体来说:也可以反映一个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形象,因此要求大家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务必切记三个原则(即客观性真实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现在我围绕这三个原则,重点讲以下6个要点:制作要求:

1、制作现场笔录程序要合法。其合法性要注意以下七项:

一是现场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检查,同样笔录上必须有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签字。

二是检查要着装整齐。

三是要向被检查单位人出示执法证件。 四是检查时必须有被检查单位人员陪同;

五是必须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不准第二天或者回单位后再制作,更不能事后伪造现场检查笔录或者私自随意删除、添加笔录内容。

六是现场检查笔录所记录的内容,必须与执行的卫生法律法规相关,如《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凡是不属于该范围的不得在笔录上记录。(例:消防、环保、治安等

七是页面制作符合法定的格式要求

①首部,不得有空格缺项,务必要写明被检查单位全称,详细地址,法人或负责人的真实姓名,必要时记录身份证号、性别、职务、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检查单位,要写上林州市卫生局不要写监督所或××卫生院,若是和其它职能部门联合检查的也要写上林州市卫生局。

②正文开篇:

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的正文上端务必要写上:林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在××饭店负责人×××的陪同下(若另有其它主管人员也要写上,对饭店的操作间、餐厅等相关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1、2、3等等,若现场检查笔录不够记录的,要附加续页。

③尾部:笔录制作完毕后,要让被检查单位人自阅或者由卫生监督员领阅,内容无异议后签字,注明日期,有续页的也要在续页上签字,并注明日期。同时,由被检查单位人在正文下端空白处写上“以上笔录属实”字样,之后监督员分别签字,写上执法证号,并注明日期。

2、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内容要真实。

现场检查笔录所记录的内容必须真实,是卫生监督员亲自在现场亲眼看到的,因此要求:

①不是亲眼看到的不能记; ②自己分析判断的不能记; ③群众举报的不能记;

④被检查单位人讲述的不能记,若必须记时应有相关证据,作相互印证。 3、重点记录主要违法事实:

现场检查笔录的最大特点是:只记录被检查单位人的主要违法事实和行为,而不记录被检查单位人合法的、符合卫生要求的事实和行为,也就是说不能事无巨细的全部记录,什么是主要违法事实,要用我们执行的卫生法律法律来衡量,如:《食品卫生法》,造成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的事实就是最主要的违法事实,而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下,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就是最主要的违法事实,而在未违反禁止